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不合格焦香蜜汁肠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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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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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焦香蜜汁肠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海****公司生产的焦香蜜汁肠(熏煮香肠)(生产日期2025年3月10日,规格220克/盒)产品,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含量,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研究院****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焦香蜜汁肠是2025年4月3日****管理局抽检,经****研究院****中心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含量,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公司2025年3月10日生产的焦香蜜汁肠(熏煮香肠,规格220克/盒)一共生产22盒,销售单价为25.9元/盒,货值共计569.8元。该产品抽检销售8盒,收入207.2元,违法所得共计207.2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在量罚上,鉴于当****机关调查处理,并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产品未销售给消费者,案件货值小,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 没收不合格食品焦香蜜汁肠(熏煮香肠)14盒 。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零柒元贰角(¥207.20元) 。

3.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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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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