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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区瑞欣宠物门诊、******诊所向我局申请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同意其依法注销。
自公告之日起,**市**区瑞欣宠物门诊(证号:宝金审动诊证【2021】第001号)、******诊所《动物诊疗许可证》(证号:宝金审动诊证【2021】第002号)正、副本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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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