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禁止歧视!保障民企平等参与招投标,严打拖欠账款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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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歧视!保障民企平等参与招投标,严打拖欠账款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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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从政策扶持与平等准入、投资促进与市场主体培育、创新驱动等方面归纳出十章九十九条细则。

以下内容与招投标、政采领域相关:

第十五条 平等参与招标采购


****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公共**交易过程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交易不得违法设置排斥、限制或者歧视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相关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等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十二条 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保护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拖欠账款处置


****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九十条 公平竞争违规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供稿|何紫妍

排版|罗宣娇

审核|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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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从政策扶持与平等准入、投资促进与市场主体培育、创新驱动等方面归纳出十章九十九条细则。

以下内容与招投标、政采领域相关:

第十五条 平等参与招标采购


****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公共**交易过程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交易不得违法设置排斥、限制或者歧视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相关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等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十二条 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保护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拖欠账款处置


****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九十条 公平竞争违规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供稿|何紫妍

排版|罗宣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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