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静安区文物保护点中教联谊社旧址保护性修缮工程立项申请的批复

审批
上海-上海-静安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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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JB****000-2025-033发布机构:****旅游局标题:关于**区文物保护点中教联谊社旧址保护性修缮工程立项申请的批复文号:静文旅发〔2025〕14号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成文日期:2025-07-10

立即办理
发布日期:2025-07-10
关于**区文物保护点中教联谊社旧址保护性修缮工程立项申请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关于**区文物保护点中教联谊社旧址保护性修缮工程的立项申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的修缮工程立项申请,并提出意见如下:

一、**路702弄11号“中教联谊社旧址”为**区文物保护点(**市第二批革命文物),****社区C050201单元038-4地块内。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和《**市文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修缮方案在未获我局批复之前,你单位不得对该建筑做任何改动、迁移、拆除等改变建筑原状的行为,同时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中教联谊社旧址保护性修缮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不改变外立面原有风貌,不改动主体承重结构,不增加建筑面积。

三、中教联谊社旧址重点保护部位为外立面及屋面;室内重点保护部位为木屋架等。涉及重点保护部位的修缮应按照“原真性”原则。

四、本工程应编制设计方案,方案须经文保专家评审并报我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承担本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具有文物保护专业能力和相关从业经验。

六、本工程如有涉及规划土地、工程建设、消防、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其他行政管理审批的,应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七、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延期需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批复。

上****旅游局

****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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