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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区文物保护点中教联谊社旧址保护性修缮工程的立项申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的修缮工程立项申请,并提出意见如下:
一、**路702弄11号“中教联谊社旧址”为**区文物保护点(**市第二批革命文物),****社区C050201单元038-4地块内。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和《**市文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修缮方案在未获我局批复之前,你单位不得对该建筑做任何改动、迁移、拆除等改变建筑原状的行为,同时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中教联谊社旧址保护性修缮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不改变外立面原有风貌,不改动主体承重结构,不增加建筑面积。
三、中教联谊社旧址重点保护部位为外立面及屋面;室内重点保护部位为木屋架等。涉及重点保护部位的修缮应按照“原真性”原则。
四、本工程应编制设计方案,方案须经文保专家评审并报我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承担本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具有文物保护专业能力和相关从业经验。
六、本工程如有涉及规划土地、工程建设、消防、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其他行政管理审批的,应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七、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延期需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批复。
上****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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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