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关于送审**区文物保护点**东路28号住宅修缮(室内装修)项目方案设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位于**东路28号的**东路28号住宅为**区文物保护点。你单位提交的由******公司编制的《**区文物保护点**东路28号住宅修缮(室内装修)项目方案设计》(以下简称《设计方案》)内容基本完整,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总体符合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的设计规范要求,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可作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和后续施工指导依据,原则同意你单位申报的《设计方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东路28号住宅保护性修缮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不改变外立面(包括门窗)原有风貌,不改变原有平面格局,不改变原有主体承重结构体系,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得在文物建筑上直接安装灯具搞“亮化工程”;工程完成后不得作为私人会所使用。
三、《设计方案》应严格按照专家评审会议意见和专家组(个人)意见、建议执行。
四、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如有重大变更,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应在深化细化《设计方案》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方案须通过专家评审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文物保护专业能力和相关从业经验。
七、本工程如有涉及规划土地、工程建设、消防、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其他行政监管审批的,应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八、本工程竣工须报请我局组织验收,并应提供最终的、完整的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竣工资料,包括照片、录像、图纸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总结等。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延期需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批复。
上****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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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