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泰钢小学资助政策、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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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资助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我校资助工作执行力和水平再上新台阶。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是指国家、****学校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学业,按规定提供的经济补助和帮扶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义****小学1-5年级)。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将资助工作与立德树人相结合,关注受助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其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应助尽助:确保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获得相应资助,不因贫失学、辍学。

(三)精准资助:建立科学规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做到资助对象精准、资助标准精准、资金发放精准。

(四)公开透明:资助政策、评审程序、资助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五)规范管理:严格执行资助政策,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助工作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章 资助项目与内容


第五条 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体系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重点保障以下群体:

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按最新政策执行);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残疾学生;

烈士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子女;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资助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具体标准执行(通常区分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寄宿生标准高于非寄宿生)。

资助方式:主要用于补助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

(四)地方性资助项目(如有):****政府设立的助学金、****学校承担具体实施)、交通补助、校服减免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捐助资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设立的用于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领导小组:

组长:苏琳琳(校长)

副组长:李钦德(分管德育、后勤、财务)的副校长

成员:教导处主任、总务处主任(或财务负责人)、政教处(或德育处)主任、各年级组长、资助工作具体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可选)。

主要职责:

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学校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审批学校年度资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监督、检查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

研究处理资助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学校指定专门部门(如政教处/德育处/****办公室)和专人具体负责学生资助日常管理工作(简称“资助管理员”),主要职责:

宣传解读国家及地方资助政策;

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负责“困难学生资助”的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名单公示、数据上报;

协调落实地方性资助和社会捐助资助项目;

建立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开展资助育人活动;

处理学生和家长的咨询、投诉;

定期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资助工作情况;

****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财务部门(或总务处)职责:

按规定管理和核算学生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及时、准确、安全地发放生活补助等资金(原则上****银行卡/社保卡发放);

配合做好资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财务监督。

第九条 班主任职责:

全面了解本班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资助政策;

指导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家长)提出资助申请;

协助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的初步核实;

关注受助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协助学校资助管理员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实施“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等资助项目的前提。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通常在秋季学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十一条 认定依据:主要参考因素包括:

学生家庭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

学生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残疾或患重大疾病;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

多子女同时就读负担重;

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具体量化指标可参照当地民政、乡村**部门标准或上级教育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初,学校通过家长会、宣传栏、告家长书、学校公众号等方式,向全体学生和家长发放资助政策明白纸、宣传资助政策、申请条件、认定流程和所需材料。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如实填写资助政策明白纸,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特困证、重大疾病证明、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等)。确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可提交个人承诺(需说明原因)。严禁要求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信息核实:

班主任通过家访、电话访谈、日常观察、大数据比对(如有)等方式,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填写核实意见。

学校资助管理员可进行抽查复核。

(四)年级/校级评审(认定):

****学校领导、资助管理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小组。

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材料、班主任核实意见、佐证材料(或承诺)等,综合评议,确定拟认定名单及困难等级(如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或按上级要求分级)。

评审过程应坚持客观公正,保护学生隐私。

(五)结果公示:拟认****学校适当范围内(如公告栏、校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家庭详细住址、具体困难原因等)。

(六)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最终认定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将信息录入**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或地方系统),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启动动态调整程序,按程序增补或退出认定名单。


第五章 生活补助金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符合第五条规定的重点保障对象或一般困难学生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申请: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监护人)填写**市义务教育资助政策明白纸。

(二)审核:班主任审核回收明白纸,将申请生活****学校资助管理员。

(三)评审:****小组结合认**果,审核申请材料,确定拟受助学生名单及补助档次(如寄宿生/非寄宿生标准)。

(四)公示:拟受助学生名单及补助金额应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保护隐私要求同上)。

(五)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名单、金额等信息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发放: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学校财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行代发方式,将生活补助资金直****银行卡/社保卡。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形式抵顶,不得抵扣任何费用(如学费、餐费、校服费等)。发放情况应记录备查,并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六章 地方资助与社会捐助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资助:****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确保公开透明、精准发放。

第十六条 社会捐助:

尊重捐赠方意愿,按捐赠协议或管理办法执行。

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评选过程公开透明。

做好捐赠方联系、信息反馈和感谢工作。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设立学生资助资金专账(或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加强资金发放环节管理,确保发放信息准确、资**全直达。建立资助资金发放台账,保存银行发放凭证等资料。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资助工作自查。校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主动公开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等渠道,按规定公开资助政策、申请条件、评审程序、监督举报电话(上级和本校)、受助学生名单(隐去敏感信息)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接受上级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

学生及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已发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泄露学生隐私、克扣挪用资助资金等行为的,由学校或上级部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


第九章 资助育人


第二十四条 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申报。

开展励志教育,宣传逆境成才典型,激励受助学生自强自立、勤奋学习。

注重感恩教育,培养受助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鼓励其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关注受助学生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支持。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具体执行细则可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自治区)及市(县、区)最新颁布的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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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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