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布政采评审专家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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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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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政采评审专家新规
2025-07-10 19: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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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政采评审专家新规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 通讯员林美月报道 ****财政厅近日印发新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把专家“入口关”,规范专家抽取,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提高专家评审质量和效率。《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紧扣电子化评审趋势与监管需求,对评审专家出入库条件和要求进行细化,将“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列为入库硬性要求,以适应电子化评审需要。对专家稀缺专业放宽工作年限、职称限制,以解决“专家荒”问题。明确专家解聘及不得入库的情形,动态清理不合格专家。省财政厅积极推进与财政部、其他省市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共享,推动实现评审专家和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办法》还明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普法测试成绩合格,省级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省部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领军人物****财政厅审核后可免于测试。申请人应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结合学习和工作经历,申报评审专业和评审品目。评审品目层级不得高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三级(含)品目,鼓励申报末级品目。评审专家入库后应保持专业稳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评审品目。申请人的主评审区域原则上为本人工作所在地,退休地为退休前工作所在地,可以外选2—3个与本人经常居住地或自身学习生活密切、便于参加评审的其他区域作为副评审区域。

《办法》规定,专家抽取原则上当日进行,积极推广跨区域远程异地评审,尽可能扩大专家抽取范围;建立回避制度,确定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保证采购活动公平公正。高端医疗设备、科研仪器设备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组长由专业匹配度高的专家担任,提升评审专业性。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时间,****委员会最后一位评审专家应答参加评审后开始计算。

《办法》还明确信用评价制度,通过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推动专家诚信履职。信用评价实行季度评价,并形成年度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个人信息评价、专业能力评价和履职情况评价。对于有不良行为表现的专家,实行暂停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分级惩戒。对于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评审专家,要将解聘情况通知原推荐单位,并在政府采购网公告,强化社会监督。

此外,关于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办法》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30日内完成支付。省财政厅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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