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曾用名****公司,于2015****公司名称)成立于2004年8月,选址位于****开发区大堤路15号,占地面积26220m2,建筑面积26785m2,主要从事纱线、成衣以及纺织面料的染整加工。目前该企业审批产能为年纱线染色加工11080吨(含绞纱染色2000吨、筒子纱染色9080吨)、成衣染色50万件(折合约250t)和坯布染色后整理2000万米(折合约6670t)。 为了适应市场发展趋势,企业计划投资980万元,对现有企业进行提升改造,主要内容包括淘汰部分老旧设备,引进先进节能环保低浴比染色设备;在现有排污权总量不突破前提下,提高坯布染整产量;改造提升现有废气处理设施、危废仓库等,即实施“年产8000吨高档经编布染色技改项目”,项目实施后可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双丰收的目标(新增年产值4800万元)。 为了听取项目拟建地周围单位和个人对该单位及拟建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要求,请在公示时间内(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4日)共10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环保部门提出,特此公示。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1、环境空气主要保护目标。 评价范围内的居民,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主要保护目标情况见表1。 1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2、水环境主要保护目标。水环境保护目标为中堤河及其支流,保护级别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主要保护目标见表2。 表2 水环境保护目标
3、声环境主要保护目标。保护目标为本项目所在地周围的声环境质量,项目厂界四周的保护级别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水环境影响:技改项目选址地具备废水纳管条件。技改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水总产生量为****454t/d,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部分进入现有中水回用设施回用于生产过程,回用率达50%以上,未回用部分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并****处理厂处理。因此,本项目废水不会对周边地表水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2、大气环境影响:技改项目废气主要为醋酸废气以及食堂油烟废气。醋酸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拉毛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尾气无组织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可做到达标排放;污水站构筑物全部加盖,恶臭废气通过光催化除臭处理后高空排放。因此,技改项目实施后,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声环境影响:本项目针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一定隔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更新,确保所有设****设备处于正常工况;加强厂区绿化,选择吸声能力及吸收废气能力强的树种。在此基础上,噪声能做到达标排放,不会对周边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含染料等废包装材料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处置;废布、普通原料废包装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污泥委托相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但建设单位必须做好废物在厂内暂存工作。 本项目固体废物处置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处置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因此,企业只要对固废加强管理,及时回收或清运,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经现场踏勘和环境监测,本项目周边空气、声环境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划要求,水环境存在超标现象,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本项目的建设也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国家、省的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的要求。通过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落实本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后,废水、废气、噪声可以实现达标排放,固废可以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化。根据预测结果,周边环境空气、声环境质量等均能达标,附近水体水质能维持环境质量现状。 六、公众查阅环评文件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要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在建设单位所在地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也可以以来电、来函、来人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索取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信息。 建设单位:**** 联系地址:****开发区大堤路15号 联系人及电话:沈春波153****9000 环评单位:****研究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殳永强 135****0657 当地环保局:****中心环保窗口联系电话:0573-****9023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对目前本地区环境质量现状的满意程度、目前本地区的主要环境问题是什么、对该公司的了解程度、该项目的主要污染源、该项目实施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该项目的实施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是否有利、对该项目实施的总体看法和态度以及需要反映的其他事项。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建设单位将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通过张贴公示形式公开建设项目的环境信息,以征求公众对建设项目实施的意见。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始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对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可向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反映,也可向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咨询与反映。 **** 2018年 11月 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