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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市****公司
章程变更的批复
**市****公司:
你司报来《**市****公司关于章程变更事项的请示》(南利涵司报〔2025〕0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公司章程(具体变更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市****公司章程变更事项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公司
章程变更事项
原章程“第一条 依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广****公司、**众水****公司双方岀资设立 **市****公司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修改为“第一条 依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广****公司、**众水****公司 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市****公司****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原章程“第四条 公司住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十五层1533号办公”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住所:**市**区民族大道93号**大厦A栋19层D4号房”。
原章程“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公司经营许可证经营)”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小额贷款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原章程“第八条 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 广****公司 |
3200 |
80 |
货币 |
2022年12月1日 |
| **众水****公司 |
800 |
20 |
货币 |
2022年12月1日 |
”修改为“第八条 各股东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出资 方式 |
出资(认缴) 时间 |
出资(实缴) 时间 |
| **龙章胜实业 有限公司 |
3200 |
3200 |
80 |
货币 |
2022年12月1日 |
2022年12月1日 |
| **众水归流智能 ****公司 |
800 |
800 |
20 |
货币 |
2022年12月1日 |
2022年12月1日 |
”。
原章程“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修改为“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原章程“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法律、****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修改为“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章程”。
原章程“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于每年11月30日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修改为“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 每年11月30日 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原章程“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修改为“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原章程“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修改为“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由 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 产生。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原章程“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修改为“第十六条 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形式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章程“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的具体规章;(六)****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修改为“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负责,根据董事授权行使职权”。
原章程“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由 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 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原章程“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对董事、高级管****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修改为“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删除原章程第二十条。
原章程“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修改为“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任期 三 年,由 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 产生,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原章程“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和进行清算:****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修改为“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三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删除原章程第八章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九条。
删除原章程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至第六十五条 。
原章程“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公****公司登****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机关做变更登记。第六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6 份,股东各壹份,公司留存壹份,并报公****机关各壹份”修改为“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八条 公****公司登记****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公司法定****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两 份,****机关一份。若本章程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