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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牧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规定和《******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研究制定了《****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暂行规定(试行)》。
现将该《暂行规定(试行)》全文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示期限:2025年7月6日至2025年7月15日,共10天。
反馈方式: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暂行规定(试行)》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电子邮箱:****@163.com (邮件主题请注明“联营(入股)审批规定意见反馈”)。
反馈要求: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留下真实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及详细理由或建议依据。
联系电话:0479-****213
《****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暂行规定(试行)》。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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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