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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区**路(吉祥路-东**大道)等7个项目设计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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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额(¥80,000,000元) |
| 工程设计 |
| 中选后30个自然日完成(其中:中选后10个自然日完成方案设计、10个自然日完成初步设计、10个自然日完成施工图设计) |
|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
| 一、设计收费标准:1.道路项目工程造价按320元/㎡计取取费基数,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计价格[2002]10号)取六四折;2.消除华裕路、湖边大道交通安全隐患项目、华裕路与富强路平**积水****公司北侧市政道路污水管道堵塞改造项目、消除湖边大道等安全隐患项目按项目预算计取取费基数,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计价格[2002]10号)取六四折。其中,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合计占总设计费的45%,施工图设计占总设计费的55%。若项目不需要施工图设计,则只计算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费用。二、设计合同价款的调整:1、市政道路项目:①、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工程量可能会有调整,合同价不予变更,如果道路结构层、绿化、人行道、照明等附属工程发生更改,不能因此增加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设计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为由提出索赔。 ②、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需要,及时提供局部设计变更服务,以满足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施工图图审前,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设计变动,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招标人不予以费用补偿。 施工图图审后,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的道路面积占道路总面积10%以内的,不予以费用补偿;设计变更道路面积超过10%的,超过10%的部分(例:设计变更的道路面积达到15%,按5%进行补偿)补偿设计费的标准按以下条款执行: Ⅰ、线型调整:调整设计的道路面积*中标单价*60%; Ⅱ、因竖向标高调整,路面及雨、污水管整体同时调整:调整设计的道路面积* 中标单价*20%; Ⅲ、仅对竖向标高调整:调整设计的道路面积*中标单价*10%; Ⅳ、仅对雨、污水管调整:调整设计的道路面积*中标单价*10%; Ⅴ、除以上Ⅰ--Ⅳ点外,其它设计变更不予补偿。2、若因甲方原因取消本项目,甲方将按下列方式计算设计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出具了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通过图审并出具了图审合格书的按实际完成的设计费×40%结算设计费,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未通过审批未出具批复文件和图审合格书的则按实际完成的设计费×20%结算设计费。甲方对未完成部分的内容不再支付相关费用,也不另行补偿任何费用。3.本项目设计费包括现状调查、现状测量、现状地下管线探测、批前公示牌制作及公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后续阶段以及设计过程中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协调和设计变更、专家评审等全过程设计配合服务的全部费用。 |
| ****开发区**路(吉祥路-东**大道)等7个项目设计,具体包括: 1、**路(吉祥路-东**大道)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若需要)以及后续施工全过程的配合服务;2、紫荆路(东**大道-吉祥路)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后续施工全过程的配合服务;3、纬一路(吉祥路-东**大道)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后续施工全过程的配合服务;4、消除华裕路、湖边大道交通安全隐患项目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施工全过程的配合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学院南门增加电子警察设备及湖边大道(横西段-华裕路)增加标志标线工程;5、华裕路与富强路平**积水处置项目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施工全过程的配合服务;6、****公司北侧市政道路污水管道堵塞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施工全过程的配合服务;7、消除湖边大道等安全隐患项目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施工全过程的配合服务,具体内容包括:湖边大道(卫诚火机门口)主道路面破损严重;杨山路与新105国道交叉口转弯半径不足,需挖除人行道并恢复路面;金龙路与新105国道交叉路面破损;华鑫路、华裕路、**路等3条道路需增设部分标志标线标牌;****小学门口增设标志标线标牌;华鑫小区华裕路地库出口优化改造。 |
| 2(个工作日) |
| 30(个工作日) |
| 5(个工作日) |
| 资质(资格)要求 |
| 查看资质等级树 |
| 无 |
| 无 |
| 随机抽取 |
| 财政性资金 |
| 2025-07-15 12:00:00 |
| ****开发区****工作站 |
| 2025-07-15 1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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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费若按规定计算超出49万元(含49万元),则按49万元包干计取。若设计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两年内未通知启动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则建设单位有权取消本项目的委托设计工作,合同自动解除,且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公司项目设计公开招标或摇号时应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要求的《拟投入设计人员名单》,名单中人员必须是实际参与该项目设计工作的人员,且是设计单位为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正式员工。中标设计单位在设计服务过程中的有关设计、汇报工作,均应由名单中人员完成。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名单,因设计人员离职等原因导致的名单变更的,应提交新名单中所有人员自投标之日前3 个月至变更名单之日期间由设计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且在更换之前必须得到业主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换手续,按每人每次 5000元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否则不得变更名单。设计单位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擅自委派名单之外人员完成设计、汇报工作的,每查实一人次扣除设计费用的 2%;达到三人次的,建设单位可终止合同,向设计单位追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设计单位的职责和服务要求、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要求详见《设计单位管理和服务要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