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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辆集中充电设施设备专项规划(2021-2035年)利害关系人:
我局已受理**县长盛****公司提出的**县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辆集中充电设施设备专项规划(2021-2035年)规划审批前公示申请。现将规划拟批准内容公示如下:
**县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辆集中充电设施设备专项规划(2021-2035年)近期规划图等;
图纸数量:8张(详见附件)
图纸名称:近期规划图、充电桩示意图。
本公示30天,期限从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8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意见与建议,应在公示期内以电话、短信、署名书面等方式告知****,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746-****195
附件:**县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辆集中充电设施设备专项规划(2024-2035年)公示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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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