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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逢青、骆修权与被申请人一******维修中心、被申请人二******公司劳动争议两案(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1894、1895号),李逢青、骆修权均于2025年7月4日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书给本委,均以“双方于庭前已达成调解并结清,遂予以撤回申请”为由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经本委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意其撤回仲裁申请。
****公司无人签收文书,且邮寄无法****公司,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张槎仲裁庭(张槎一路115****科技园11座)
联系人:黄书记员;联系电话:****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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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