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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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机关:****政府。

(二)批准文号:《****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5〕77号,详见附件1)。

(三)批准时间:2025年7月2日。

(四)批准用途:规划安排作为**县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征地涉及****经济**社,总面积0.1953公顷,其中:农用地0.1953公顷(园地0.1953公顷)。征收土地的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详见附件2)。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依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地区

地类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禾洞镇

园地

39.3855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24〕9号)标准执行。

(三)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取,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320万元/公顷。

(四)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办公室关于贯彻落****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的规定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5〕77****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5〕77号)

2.**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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