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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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88-2000
**市****公司拟处置一批机动车(2包:34辆旧机动车整体转让)
****
挂牌价: 82.78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07-14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7-18
账户名称
|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110********137 |
开户银行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
316****00027 |
标的名称
| **市****公司拟处置一批机动车(2包:34辆旧机动车整体转让) |
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区 |
评估机构
| **津华房地产****公司 | 评估基准日
2025-03-31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 类型
备案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6-11 |
评估值(万元)
| 82.78 | 账面价值(万元)
0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含增值税的价值。 2、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车辆权属清晰,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占用等情况,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3、****中专业车辆维护保养较差,除个别车辆可正常启动外,车载电瓶亏电严重,需外接电瓶方能启动,部分车辆通过外接电瓶也无法正常启动,截止到2025年3月31日,部分车辆存着漏检和保险过期的情况,漏检及保险过期详见明细表。 4、本次车辆转让中车辆指标及号牌不在交易范围内,车辆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实际车况及行驶公里数如与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差异的,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本项目车辆办理过户交接,如涉及车辆违章、维修费用、车辆年检、保险、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
标的描述
| 详见《车辆明细表》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市****公司 |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 **区****草坝**道1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嘉 | 成立日期
2004-03-04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124373D | 经营规模
小型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区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911********9983789 |
批准单位
| **** | 批准日期
2025-03-20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2025年第9次) |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7-1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5-07-18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标的资产系**市****公司拟处置一批机动车,车辆相关信息详见附件:《车辆明细表》。意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车辆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车辆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到相关车辆管理机构咨询,了解车辆过户的相关政策,自愿承担本转让资产项目以现状转让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品质、使用性能及车辆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二、本项目转让的车辆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李琳 电话:138****9908)。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四、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标的资产若产生溢价,溢价部分按各标的评估价比例进行分配, 五、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且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缴****银行帐户。并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资产交易合同》履约完毕后,受让方无违约行为且双方无任何权益纠纷,转让方向受让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六、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3)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4)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交易中心****银行帐户的; (5)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违反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次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涉及车辆交通违章(含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及交通违章扣分等)、车辆维修、年检、保险、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八、受让方在**产权出具的该项目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九、与标的车辆过户有关的政策由受让方自行咨询,因受让方无法提供车辆指标及其他过户所需证件,或因车辆达不到环保标准导致无法过户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参与竞买车辆需要办理车辆转籍的,由受让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十、标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和现有资料整体打包转让,本次转让不含车辆指标。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十一、受让方须同意在**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二、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4 |
****银行保函
| 否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