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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三十条、《嘉应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嘉院校办〔2022〕30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本人申请退学者”。现刘利枚等2名学生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退学申请。经****成人学历教育部核实,****复审,学校审批,拟同意退学,现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
公示期为5天,自2025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学生或家长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我校****反映,联系人:赖老师、彭老师,办公电话:075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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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