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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400MA0F06A6X9 | 建设单位法人:刘小强 |
| 王立英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区 |
| **市**区三陵乡北高峒村西(****现有厂区内) |
| 邯****基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掺烧一般工业固废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9-生物质能发电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17-生物质能发电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14.383611 纬度: 36.669444 | ****机关:****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9-01 |
| 邯审批字〔2023〕11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400MA0F06A6X9001V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80 |
| 8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400MA0F06A6X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400MA0F06A6X9 | 验收监测单位:**工院云****公司 |
| ****0101MA0CU1XP9W | 竣工时间:2023-03-31 |
| 2024-06-15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6-15 |
| 2025-05-0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6-0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detail?id=520 type=2 |
| 技改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依托现有焚烧炉,技改后生活垃圾处理量为1200t/d,污水厂污泥75t/d和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感染性废物225t/d,合计处理量为1500t/d。 | 实际建设情况:依托现有焚烧炉,技改后生活垃圾处理量为1200t/d,污水厂污泥75t/d和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感染性废物225t/d,合计处理量为1500t/d。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在不改变原有工艺基础上,依托现有2条750吨/天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线及配套工程,****处理厂污泥及其他符合入炉焚烧要求的固体废物。 | 实际建设情况:在不改变原有工艺基础上,依托现有2条750吨/天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线及配套工程,****处理厂污泥及其他符合入炉焚烧要求的固体废物。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 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确保施工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要求;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焚烧炉烟气在采用现有“SNCR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SCR脱硝”工艺处理基础上,通过调整烟气治理参数,增加石灰浆药剂用量,增加氨水喷嘴数量,增大袋式除尘器过滤面积,确保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80米高集束式排气筒达标排放,外排烟气中各项污染物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13/5325-2021)限值要求,氟化氢、烟气黑度须满足参照执行的《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13/2698-2018)表2限值要求;危废暂存间废气经管道收集引入“湿法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氨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相应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限值要求。 其他废气治理设施均依托现有治理设施,正常状况下垃圾贮坑、****处理站池体采用封闭负压,引入焚烧炉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开启除臭风机,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一用一备)吸附后经27.7米高排气筒排放。同时建设处理工艺为“密闭+酸洗+碱洗+氧化洗”化学洗涤除臭装置,作为活性炭吸附装置的补充治理措施,****处理站废气进行处理,外排废气中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 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和《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13/5325-2021)限值要求;厂界恶臭气体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该项目新增的一般固废渗****处理站采用“预处理+UASB+MBR+NF+RO”处理后,全部浓液和部分清液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其余排入降温池回用,****处理站出水中重金属等污染物浓度须满足《****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其他因子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洗涤用水、工艺与产品用水的水质标准要求。该项目其他废水治理设施均依托现有治理设施。湿法喷淋废水全部回喷焚烧炉。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危废暂存间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至危废间,定期委托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固体废物处理方式不变。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 实际建设情况:已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了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期间未发生扰民现象,通过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了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施工废水回用或抑尘,施工期场地扬尘排放控制、监测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施工期间,工程施工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本技改项目2台焚烧炉烟气分别采用1套“SNCR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SCR脱硝”工艺处理,并预留湿法脱硫系统和烟气消白系统建设空间,增加了石灰浆药剂用量,增加了氨水喷嘴数量,增大了袋式除尘器过滤面积,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米集束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各项污染物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13/5325-2021)限值要求,氟化氢、烟气黑度须满足参照执行的《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13/2698-2018)表2限值要求。 飞灰暂存间和危废暂存间废气经管道收集引入“湿法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氨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相应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浓度限值要求。 消石灰、干粉、活性炭、飞灰等粉状物料须全部采用密闭储仓储存,各粉仓均设置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废气烟气净化车间内排放,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和《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13/5325-2021)限值要求。 卸料大厅、垃圾池、****处理站各个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开启除臭风机,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一用一备)吸附后经27.7米高排气筒排放。同时建设处理工艺为“密闭+酸洗+碱洗+氧化洗”化学洗涤除臭装置,作为活性炭吸附装置的补充治理措施,****处理站废气进行处理。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 本技改项目新增的一般固废渗****处理站采用“预处理+UASB+MBR+NF+RO”处理工艺处理后,全部浓液和部分清液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其余排入降温池回用,清液中重金属浓度满足《****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限值要求,其他因子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洗涤用水、工艺与产品用水的水质标准要求;废气喷淋废水回喷焚烧炉。其他废水治理设施均依托现有治理设施。 本技改项目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本技改项目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危废暂存间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至危废间,定期委托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污染影响。 本技改项目通过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降低了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已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七)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八)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九)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收社会监督。 | 实际建设情况:本技改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环评批复总量。 建设单位在运行过程中落实了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自行监测计划,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相关要求设立了标志牌。 企业积极进行公众参与调查,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9.963 | 8.959 | 163.33 | 9.963 | 0 | 8.959 | -1.004 | |
| 0.753 | 0.045 | 13.86 | 0.753 | 0 | 0.045 | -0.70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66.504 | 24.48 | 54.728 | 66.504 | 0 | 24.48 | -42.024 | / |
| 130.859 | 110.48 | 328.368 | 130.859 | 0 | 110.48 | -20.379 | / |
| 4.319 | 5.44 | 24.08 | 4.319 | 0 | 5.44 | 1.121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处理站 | 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执行《****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中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其他因子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的水质要求 | 本技改项目依托现有渗滤液处理系统1套,设计工艺为“预处理+UASB+MBR+NF+RO”,设计处理规模450m3/d。 | pH值为7.0~7.2、COD平均值最大为24mg/L、BOD5平均值最大为6.6mg/L、氨氮平均值最大为0.062mg/L、石油类平均值最大为0.36mg/L、总磷平均值最大为0.04mg/L、总氮平均值最大为3.56mg/L、粪大肠菌群平均值最大为460MNP/L、总余氯为0.11~0.17mg/L、浊度平均值最大为2.4NTU、色度未检出、总硬度平均值最大为359mg/L、溶解性总固体平均值最大为704mg/L、硫酸盐平均值最大为29.9mg/L、氯化物平均值最大为121mg/L、铁平均值最大为1.38μg/L、锰平均值最大为2.81μg/L、铅未检出、镉未检出、铬未检出、汞未检出、砷未检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未检出、六价铬未检出、总碱度平均值最大为95mg/L,总汞、总铬、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满足《****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其他因子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的水质要求。 | |
| 2 | 废水处理设施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开发区****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循环冷却系统排水部分回用冲渣、飞灰固化等工序,不能综合利****处理厂;锅炉排污水和化水车间浓水经“pH 调节+沉淀处理后”全部冲渣等综合利用;化水车间预处理系统反冲洗废水和中水深度处理系统反****处理厂 | 8mg/L、动植物油平均值最大为0.26mg/L、总磷平均值最大为未检出,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经济开发区****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 1 | 焚烧炉烟气治理设施 |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13/5325-2021)中表2排放限值;氟化物、烟气黑度参照《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13/2698-2018)表2标准限值 | 依托现有的2套烟气尾部治理设施,仍采用“‘3T+E’燃烧控制+炉内SNCR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SCR脱硝”(预留湿法脱硫系统和烟气消白系统建设空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经80m高集束式烟囱排放 | 经检测,1#焚烧炉排气筒颗粒物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3.6mg/m3,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3.09mg/m3;SO2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19mg/m3,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16.92mg/m3;NOX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73mg/m3,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64.48mg/m3;HCl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5.77mg/m3,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6.49mg/m3;CO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未检出,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3.58mg/m3;NH3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1.61mg/m3;二噁英测定均值最高浓度为0.052ngTEQ/m3;汞及其化合物测定均值最高浓度为未检出;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i计)测定均值最高浓度为0.124μg/m3;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Sb+As+Pb+Cr+Co+Cu+Mn+Ni计)测定均值最高浓度为17.3μg/m3,均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13/5325-2021)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0.96mg/m3,烟气黑度<1级,均满足《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13/2698-2018)表2标准限值。 经检测,2#焚烧炉排气筒颗粒物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2.4mg/m3,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2.15mg/m3;SO2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21mg/m3,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5.06mg/m3;NOX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101mg/m3,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41.23mg/m3;HCl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6.43mg/m3,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7.27mg/m3;CO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未检出,24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2.63mg/m3;NH3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1.46mg/m3;二噁英测定均值最高浓度为0.018ngTEQ/m3;汞及其化合物测定均值最高浓度为未检出;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i计)测定均值最高浓度为0.0433μg/m3;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Sb+As+Pb+Cr+Co+Cu+Mn+Ni计)测定均值最高浓度为23.9μg/m3,均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13/5325-2021)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0.85mg/m3,烟气黑度<1级,均满足《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13/2698-2018)表2标准限值。 | |
| 2 | 危废暂存间废气治理设施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限值 | 飞灰稳定化物暂存间和危废暂存间**1套废气处理系统(湿法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 臭气浓度最高排放浓度为630(无量纲);NH3最高排放浓度为2.00mg/m3,最高排放速率为1.86×10-2kg/h,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小时均值最高排放浓度为10.0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限值。 | |
| 3 | 各粉仓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13/5325-2021)中表3排放限值 | 消石灰仓、飞灰仓、干粉仓、活性炭仓等设置仓顶除尘器,在厂房内无组织排放;主厂房无组织含尘废气采取车间密闭并保持负压。 |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浓度为0.199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下风向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h浓度值的差值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13/5325-2021)中表3排放限值。 | |
| 4 | 非正常工况废气处理装置 | 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 ****处理站和垃圾贮坑产生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除臭(2套,一用一备),使用距离地面不低于27.7m高排气筒排入大气;同时设化学洗涤装置1套,和活性炭吸附装置互为备用,****处理站恶臭气体处理,处理工艺为“密闭+酸洗+碱洗+氧化洗” | 非正常工况除臭装置排放口(DA008)臭气浓度最高排放浓度为630(无量纲),NH3最高排放浓度为1.94mg/m3,最高排放速率为1.67×10-2kg/h,H2S最高排放浓度为0.09mg/m3,最高排放速率为7.24×10-4kg/h,甲硫醇未检出,最高排放速率为3.69×10-6kg/h;****处理站非正常工况排放口(DA009)臭气浓度最高排放浓度为354(无量纲),NH3最高排放浓度为1.56mg/m3,最高排放速率为1.70×10-2kg/h,H2S最高排放浓度为0.09mg/m3,最高排放速率为9.86×10-4kg/h,甲硫醇未检出,最高排放速率为4.38×10-6kg/h;非正常工况除臭装置排放口(DA010)臭气浓度最高排放浓度为549(无量纲),NH3最高排放浓度为2.10mg/m3,最高排放速率为6.49×10-2kg/h,H2S最高排放浓度为0.09mg/m3,最高排放速率为2.60×10-3kg/h,甲硫醇未检出,最高排放速率为1.24×10-5kg/h,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
| 1 | 噪声治理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 | 经检测,项目东厂界、南厂界、西厂界、北厂界昼间噪声值范围为52~55dB(A),夜间噪声值范围为46~48dB(A),检测结果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厂区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做好源头控制措施、加强设备维护、完善分区防渗措施、地下水污染监控措施和地下水污染应急处置、定时跟踪监测。 | 厂区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做好源头控制措施、加强设备维护、完善分区防渗措施、地下水污染监控措施和地下水污染应急处置、定时跟踪监测。 |
| 1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危废暂存间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至危废间,定期委托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固体废物处理方式不变。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危废暂存间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至危废间,定期委托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固体废物处理方式不变。 |
| 1 | 在道路、厂房等永久占地之外的区域培植绿地,整体植物配置以乡土树种为主,尽量选择当地优良的乡土植物和先锋植物,可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 在道路、厂房等永久占地之外的区域培植绿地,整体植物配置以乡土树种为主,尽量选择当地优良的乡土植物和先锋植物,可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
| 1 |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
| 依托现有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现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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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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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身削减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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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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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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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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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