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红、王作勤、伍本容:
我局现调查****公司****公司设立登记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情况,因你们系****公司股东或财务负责人,现通知你们到我局接受询问。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将《询问通知书》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将《询问通知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何茹霞,史肖妹;联系电话:0519-****8097;
联系地址:**市**区**东路105号1317室。
特此公告。
附件:《询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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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询问通知书
王作勤:
为调查了解****公司****公司设立登记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情况,请你于接到本询问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市**区**东路105****监管局1317室接受询问。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被询问人的身份证件。
联系人:何茹霞,联系电话:0519-****8097;史肖妹,联系电话:0519-****8229。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送达回证
| 送达地点 |
**省**市**区荷花池27-9号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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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件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送达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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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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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通知书
张五红:
为调查了解****公司****公司设立登记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情况,请你于接到本询问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市**区**东路105****监管局1317室接受询问。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被询问人的身份证件。
联系人:何茹霞,联系电话:0519-****8097;
史肖妹,联系电话:0519-****8229。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送达回证
| 送达地点 |
**省**县**镇西大街二街坊3号楼二单元6号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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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件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送达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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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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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通知书
伍本容:
为调查了解****公司****公司设立登记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情况,请你于接到本询问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市**区**东路105****监管局1317室接受询问。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被询问人的身份证件。
联系人:何茹霞,联系电话:0519-****8097;
史肖妹,联系电话:0519-****8229。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送达回证
| 送达地点 |
**省**县**乡**村1组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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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件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送达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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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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