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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5年7月1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