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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因《****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等文件已失效,依据上述文件出台的《****关于**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实施意见》(珠环函〔2020〕37号)、《****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落实建设项目豁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意见》也相应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这两份文件及其附件。
当前,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进行研判,《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并不豁免建设单位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建设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仍须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如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仍然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如国家、省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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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