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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燃煤发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发电〔202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燃煤发电项目(项目代码:****)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提高我省电力系统稳定保供能力,加快系统应急调峰能力建设,改善电源结构,缓解丰枯矛盾,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和安全稳定运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排部署,同意建设**燃煤发电项目。项目单位为****。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市**区**镇、李渡镇。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2台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脱硝装置。
项目建成后拟以一回500千伏线路接入**500****电站,两回220千伏线路接入汉塘220****电站;采用带自然通风冷却塔的循环供水系统,年取水量1437万立方米,电厂水源取自**江;年耗煤量353万吨,主要采用疆煤、陕煤,全部由铁路运输。
四、项目总投资785138万元,其中资本金235541.4万元占比30%,由****出资,****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件。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和本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042025XS****515号)。
****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对〈**能投**燃煤发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的复函》(南政法函〔2025〕19号)。
七、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开工手续。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质量管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质量事故。严格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降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电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管理的通知》(川能源〔2024〕33号)要求,加强火电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推动火电项目与配套工程同步投产。
八、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建成后及时按规定开展启动验收工作,未经验收合格,严禁投入运行。
九、请**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协调服务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环境,配合我委完成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请按照《**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规〔2025〕5号)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委员会
2025年6月24日
附件
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燃煤发电项目(项目代码:****)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 方式 | 招标估算金额 (万元) | 备注 |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 勘 察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7700 | |||||
| 设 计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
| 施 工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307755 | |||||
| 监 理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2492 | |||||
| 设 备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340681 | |||||
| 重要材料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施工、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介“**省公共**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人自愿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登记或选择。 4.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制定任何标准和细则。评标专家的确定按《**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的规定执行。 ****委员会(盖章) 2025年6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