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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柳莺路西侧土地使用权转让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 2025-07-15 | 披露结束日期2025-08-11 | |
| 公告期内工作日 | ||
| 丁辉 186****9420 | ||
| 项目名称 | **市柳莺路西侧土地使用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 转让底价(万元) | 9517 |
|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 是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7-15 |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8-11 |
| 土地使用权 | |
| 权利人 | ******公司 |
| 产权证号 | 晋(2024)**市不动产权第****035号 |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28531 |
| 出让终止日期 | 2092-01-25 |
| 土地使用权性质 | 出让 |
| 地类(用途) | 住宅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权利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资产描述 |
以实物为准
|
| 标的所在地 | **省**市平****省**市平**柳莺路西侧 |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文件名称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办理土地转让预告登记前,需完成40%交易价款的缴纳;办理土地转让预告登记后,需完成40%交易价款的缴纳;完成土地转移登记后缴纳剩余20%交易价款。上述价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一年之内付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至交易市场办理成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并在签署成交资料、交纳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3、最终受让方办理土地转让预告登记前,需完成40%交易价款的缴纳;办理土地转让预告登记后,需完成40%交易价款的缴纳;完成土地转移登记后缴纳剩余20%交易价款。上述价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一年之内付清。 4、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1)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标的的实际状态交付; 2)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3)同意因政策调整、规划变动及其他非转让方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宗地面积勘测误差)均由受让方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实地勘查并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咨询并查阅相关资料。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情况),自行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能否权属转移登记、受让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5)同意确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6)同意转让方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开具价款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5、意向受让方需登录**省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市场概不负责。 6、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7、**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晋(2024)**市不动产权第****035号土地证所载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2、根据(晋华土估报字[2025]第036号)评估报告显示:此次估价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可兼容商业用地(0901),兼容比例不大于5%,本次估价设定用途为住宅兼容商服(兼容比例不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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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2855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交纳。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转让方有权扣除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时;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时;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时;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时;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时;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时;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时;
2、处置方法: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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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