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 招标编号: |
| 资金来源: 其他 | 招标人: |
| 开标时间: | 招标代理: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上述内容来源】:中国人大网
http://www.****.cn/zgrdw/npc/xinwen/2018-01/04/content_****284.htm
案例分析
案例:某省交通厅行政干预招标处罚案
某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招标中,省交通厅:
限制外省企业投标 ,要求投标人须有"本省业绩"(违反第六十二条"排斥外地投标人");
强制招标人委托指定代理机构 (违反第六十二条"禁止指定/强制招标代理")。
处理结果 :
省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依据第六十一条行使处罚权,责令立即改正;
对交通厅主管处长 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二条),取消歧视条款;
撤销强制委托指令,招标人重新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法规核心 :
① 处罚权专属 (第六十一条):国务****发改委/住建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② 行政干预禁令 (第六十二条):
严禁地方/系统保护;
禁止强制指定代理机构;
违规人员面临 政务处分阶梯制 (警告→开除)。
启示 :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招标自主权,跨区域公平竞争受法律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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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上述内容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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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某省交通厅行政干预招标处罚案
某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招标中,省交通厅:
限制外省企业投标 ,要求投标人须有"本省业绩"(违反第六十二条"排斥外地投标人");
强制招标人委托指定代理机构 (违反第六十二条"禁止指定/强制招标代理")。
处理结果 :
省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依据第六十一条行使处罚权,责令立即改正;
对交通厅主管处长 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二条),取消歧视条款;
撤销强制委托指令,招标人重新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法规核心 :
① 处罚权专属 (第六十一条):国务****发改委/住建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② 行政干预禁令 (第六十二条):
严禁地方/系统保护;
禁止强制指定代理机构;
违规人员面临 政务处分阶梯制 (警告→开除)。
启示 :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招标自主权,跨区域公平竞争受法律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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