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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工程地块位于**路东侧、税务局西侧(****路、西至税务局、南至**局、北至人社局),该地块实用地面积为6987.57m2,地块中心坐标为:E112.****7218°,N32.****5119°。****政府关于依法确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决定(唐政土〔2025〕27号),调查地块原用****社区农用地,地块于2025年3月25日收归国有,现规划为****的公共管理****餐厅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及《****环境局****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宛环文〔2021〕65号)规定可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司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通过调查,本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低。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的工作程序,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可以进行下一步开发利用。
作者(178****2937,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5-07-14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