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告
罗美玲于2025年06月25日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的申请,我局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许可。因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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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4日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罗美玲:
你于2025年06月25日提出新办的申请,我局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许可。不予许可的理由是:
本局于2025年06月25日15时35分受理了你提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的申请。根据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情况,该申请事项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用的资金;申请办证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博艺路10号金源一品13号楼15号楼地下一层B115号商铺(门店内),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位于**区城市成熟区域,属于其他业态,经营面积为112平方米,与最近零售户陈名国距离27米。申请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十四条“在城市成熟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的规定,本局对你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