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加快城市更新,改善人居环境,****中心**居民个人住房需求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建设局拟制定《******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目前该《办法》已形成草案,为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共识,****中心**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和意见征集。热忱期待各界人士及广大群众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示日期: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8月12日,共30天。
公示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办法》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建设局反馈。
联系电话:0913-****620(工作日8:00-12:00 15:00-18:00)
电子邮箱:****@163.com
邮 编:715200
通信地址:**县青正****建设局
附件:《******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草案)
******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草案)
一、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加快城市更新,改善人居环境,****中心**居民个人住房需求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中心**居民自****中心**居民集中居住区内个人自有合法使用权土地上新、改、扩建的住宅及附属用房。涉及范围**晖福街,南至迎宾大道向西,万泉街向南,昌荣路以北,西至创业路、青正街向北,公园路向西,洛润街以东,北至兴教路以南。
三、**街道办、****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民自建房的管理服务及纠纷处置工作,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设局负责对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居民自建房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
自然**局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规划许可办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执法局负责中心**居民自建房建设日常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四、居民自建房建设应当符合《**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详细规划》相关要求,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
五、居民自建房建设应满足建筑退让间距、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建筑物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坡道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不得超出本户(宗地)地界。
六、建设高度在三层(包含)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应有专业设计并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分别对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负责。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建设绿色住房。
七、居民进行自建房建设,持身份证、户口本、申请表、土地(不动产)权证、设计图(3层以上)******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质安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
八、居民进行自建房建设,开工建设前须经自然**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进行。建设完工后,******局申请规划核实,符合要求的,******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完成后,******局申请规划核实外,还应申请住建部门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住建局负责做好竣工验收备案。
九、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划、施工许可进行建设的,****执法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拆除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