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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县2025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批复》(灵政函〔2025〕170号)和《关于2025年****示范区项目(第二期)实施方案的批复》(灵政函〔2025〕174号),现下达2025年****示范区项目(第二期)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示范区项目(第二期),本次安排2025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补助资金共146.99万元(中央资金)。
二、项目主管部门****,****政府****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单位。
三、项目严格按照《关于2025年****示范区项目(第二期)实施方案的批复》(灵政函〔2025〕174号)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人民政府****村委会,并在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镇、村级公告。
附件:1.2025年****示范区项目(第二期)实施方案
2.2025年****示范区项目(第二期)资**排分配表
3.2025年****示范区项目(第二期)计划汇总表
4-1.绩效目标(自评)申报表
4-2.绩效目标跟踪表
4-3.绩效目标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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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