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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09 10:25
项目的环****生态环境局已经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96-****388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环评类别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 1 | **县新阮店乡****肥厂建设项目 | 报告表 | ****设计院有限公司 | **省**市**县新阮****农场一分场) | 正环审表【202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