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高效做好高校毕业生与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 ****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3号、****服务局 关于做好《**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晋就服局函〔2024〕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办理2025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凡具有本县户籍、城镇内居住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
(1)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 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缴纳失业保险满6个月的;(提供国有、集体解除协议原件复印件;失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工资发放证明,在民生**打印参保证明。)
(2)低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周年以上的;****民政局提供的低保证明、近6个月低保流水)
(3)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且登记失业1周年以上的;****残联提供的残疾证明)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1人申请认定;(提供乡镇、社区(村)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和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无农村承包土地证明)
(5)被征地农民: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1周年以上的;(提供乡村两级出具的征收家庭全部土地证明)
(6)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且登记失业1周年以上的;(提供退役证书)
(7)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2周年以上的;
(8)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1年后未就业且登记失业1周年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农村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的、****民政局提供的证明、近6个月低保流水;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证明、残联提供的残疾证)
二、认定程序与管理
(1)申请人本人根据申请类别持身份证、户口簿、电子就业创业证(本人及家庭成员)、学历证明(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从教育部指定的学历网站下载打印https://www.****.cn/)、以上证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附件1、《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附件2、社区(村)公示照片(至少2张)附件3、农村户口需出具无农村承包土地证明等相关材料;
(2)对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子女等情况,实行承诺制申请,审核、认定部门通过实地调查、信息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予以核实。申请人要积极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应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3)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或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1、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2、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人或者高管(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公司股票)的;3、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4、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脱贫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创业的;5、入学、死亡、服兵役、户籍迁出本省、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6、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7、因失去联系等原因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公共就业服务需求的;8、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3次,或终止就业需求的;9、以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10、经公共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11、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登记失业被注销的;12、其他不在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三、帮扶政策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将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创业)培训、就业见习、创业指导和公益性岗位等公共就业服务。
对暂不符合退出条件但明确表示不需要就业帮扶的就业困难人员,暂停服务并做好备注。
四、办理时限
2025年7月14日——2025年7月18日
五、办理地点
****社会保障局一楼东大厅5号窗口
附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
****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