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7-14
**** 关于调整流动治超卸货场的公示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中****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结合我县治超工作实际,将原公示的河集流动治超卸货场调整新址,现将具体位置公示如下: 泰伯路。
监督举报电话:079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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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