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公司:
你单位《关于**货机坪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批)用地的请示》(泉晋机〔2025〕66号)收悉,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政府关于**市2008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440号)批准、经《****关于2008年度城市建设第****政府土地储备库的批复》(晋政地〔2016〕6号)纳入,****社区、沙塘社区的4.6296公顷国有储备建设用地(原地类****社区集体所有的旱地0.1438公顷、草地0.0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41公顷、未利用土地0.0594公顷,沙塘社区集体所有的水田0.2451公顷、旱地0.0021公顷、园地0.1233公顷、林地0.0147公顷、草地0.03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98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3662公顷、未利用土地0.1226公顷,**市国有林地1.2414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货机坪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批)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储备用地使****储备中心与你单位双方签订的《预约用地协议》约定执行。
四、划拨土地使用价款按63万元/每亩缴纳,计****972元,契税等相关规费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2008〕440号文批准的我市2008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
此复。
****
202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