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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年产6000吨铝结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700万元,在**县夏集镇工业集中区范夏路666号,建设年产6000吨铝结构件生产项目,主要生产内容为铝合金加工(含喷塑、阳极氧化等表面处理工序)。项目总占地面积16055平方米,已取得****规划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苏(2023)**县不动产权第****750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项目已取得**县数据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宝数据投资备〔2024〕700号)。
****公司委托****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风险可接受,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预审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及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并铺设明管。项目共建设两套废水预处理设施,其中前处理产生的清洗废水通过1#设施处理,主要工艺为“隔油池+调节池+絮凝沉淀+炭滤装置”,设计处理能力2t/d;铝氧化综合废水、喷淋塔废水、初期雨水等通过2#设施处理,主要工艺为“调节池+平流池+炭滤装置”,设计处理能力100t/d。本项目阳极氧化工序应使用无镍封孔剂,确保全厂不涉及第一类污染物排放。全厂各类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要求后,****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放。
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企业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接管排放浓度限值(年均值):化学需氧量≤281.2mg/L、氨氮≤1.8mg/L、总磷≤0.2mg/L、总氮≤2.5mg/L、悬浮物≤151.8mg/L、动植物油≤3.1mg/L、石油类≤2.1mg/L、总铝≤1.9mg/L、总铜≤0.006mg/L、总锌≤0.01mg/L、硫酸盐≤2.2mg/L、LAS≤0.1mg/L。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天然气燃烧设施配套低氮燃烧装置,挤压、回火、固化工序产生的燃烧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通过DA001~DA003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放口);精加工工序切割、焊接作业设置独立操作间,废气经操作间内部集气罩收集,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4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放口);喷塑废气密闭负压收集后,经旋风回收塑粉及高效滤筒除尘处理,烘干固化废气负压收集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合并通过DA005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放口);阳极氧化工序氧化废气采用密闭式集气罩收集,经两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6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放口)。
本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精加工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喷塑固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标准;阳极氧化工序产生的硫酸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中**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硫酸雾、非甲烷总烃等因子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相关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企业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年均值):DA001排放口颗粒物≤7.4mg/m3、二氧化硫≤14.8mg/m3、氮氧化物≤51.9mg/m3;DA002排放口颗粒物≤7.4mg/m3、二氧化硫≤14.8mg/m3、氮氧化物≤51.9mg/m3;DA003排放口颗粒物≤7.3mg/m3、二氧化硫≤13.9mg/m3、氮氧化物≤48.3mg/m3;DA004排放口颗粒物≤5.6mg/m3;DA005排放口颗粒物≤3.1mg/m3、非甲烷总烃≤0.6mg/m3;DA006排放口硫酸雾≤10.9mg/m3。
(三)合理规划厂区平面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针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台账记录。本项目产生的废油脂、残渣、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废活性炭、水处理污泥、煮模废液、废铅蓄电池等作为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规范处置。固体废物厂内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避免各类物料跑冒滴漏,****处理站、初期雨水池、应急事故池、危废库等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区,按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规范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
(六)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规范本项目各类风险物质的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管理,合理控制最大贮存量,落实应急防范措施,避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情形。按照环境风险三级防控建设要求,科学合理建设雨、污水排口及闸控等措施,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得进入外环境。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储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七)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跟踪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按规范要求配套安装相应在线监控、用电监控以及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联网。
(八)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厂界向外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人民政府承诺,该范围内现有居民已完成搬**置,原居住房屋在项目投产前完成拆除。你公****政府做好项目周边用地合理规划和控制,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环境敏感设施。
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取得排污权。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一)废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1288.12m3/a、化学需氧量≤8.799/1.564t/a、悬浮物≤4.751/0.313t/a、氨氮≤0.0576/0.0096t/a、总氮≤0.0768/0.0288t/a、总磷≤0.00576/0.00096t/a、动植物油≤0.096/0.002t/a、总铝≤0.056/0.056t/a、总铜≤0.0002/0.0002t/a、总锌≤0.0003/0.0003t/a、硫酸盐≤0.069/0.069t/a、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02/0.002t/a。
(二)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815t/a、二氧化硫≤0.072t/a、氮氧化物≤0.251t/a、非甲烷总烃≤0.03t/a、硫酸雾≤0.314t/a。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1.674t/a、非甲烷总烃≤0.033t/a、硫酸雾≤0.348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本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五、按规定做好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项目建成后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六、严格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环保设施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环境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本项目环保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市****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其他法定手续须依法依规办理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市****执法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