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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禅******委员会
公 告
**百姓英雄****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周子能诉被申请人**百姓英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11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8258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的报销费用268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市禅******委员会石湾仲裁庭(**市禅**魁奇二路二号116室)
联系人:李小姐;联系电话:0757-****8226
**市禅******委员会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