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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493825K | 建设单位法人:林勇 |
| 钟景球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市三****填埋场预留用地内 |
| **市**绿色环保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9-生物质能发电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17-D4417-生物质能发电 |
| 建设地点: | ******区 ****填埋场预留用地 |
| 经度:112.854722 纬度: 23.405556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3-30 |
| 佛环三复〔2022〕2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9-1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7713.0978 |
| 29173.5879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493825K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01MA9Y9QJL7E | 验收监测单位:中检标测(北****研究院华南分院 |
| ****0116MA59BJJJ2R | 竣工时间:2024-09-13 |
| 2024-09-14 | 调试结束时间:|
| 2025-06-1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7-1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newsinfo/****681.html |
|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从事焚烧垃圾,主要工艺有垃圾入厂、垃圾贮坑、垃圾焚烧、污泥干化预处理、厨余垃圾预处理,焚烧处理规模为1800 t/d。 | 实际建设情况:厨余垃圾处理系统、污泥干化预处理系统及其配套的环保工程尚未进行建设,因此项目验收为分期验收,一期配套工程建设焚烧发电系统、垃圾接收及贮存系统以及配套的环保工程,焚烧处理规模为1800t/d。 |
| 厨余垃圾处理系统、污泥干化预处理系统及其配套的环保工程尚未进行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垃圾入厂后,厨余垃圾经厨余垃圾预处理工艺处理后垃圾贮坑;市政污泥经污泥干化预处理后垃圾贮坑;生活垃圾、陈腐垃圾、工业垃圾经垃圾贮坑,后续进入垃圾焚烧。 | 实际建设情况:垃圾入厂后,生活垃圾、陈腐垃圾、工业垃圾经垃圾贮坑,后续进入垃圾焚烧。 |
| 厨余垃圾处理系统、污泥干化预处理系统及其配套的环保工程尚未进行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水: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污水经厂区配套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根据回用途径分别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等标准后回用于厂内,不外排。 废气:项目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2019年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6号)规定并执行《报告书》中《表2.4-7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本项目设计排放限值”要求。其余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要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按照《报告书》论证结果;项目厂界外设置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严禁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噪声:项目须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 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化和无害化原则,做好分类管理并建立台账。焚烧飞灰在厂内稳定化处理应符合《****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各类固废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等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垃圾渗滤液、垃圾车引桥及垃圾卸料平台冲洗水、地磅区冲洗水、渗滤液处理系统加药水和初期雨水等高浓度废水、****实验室水和污泥冷凝液、冷却塔排污废水。其中,处理过程如下: ①垃圾渗滤液、垃圾车引桥及垃圾卸料平台冲洗水、地磅区冲洗水、渗滤液处理系统加药水和初期雨水等高浓度废水设置渗滤液处理系统,采取“预处理+厌氧反应器+MBR 处理系统+纳滤+反渗透”的处理工艺,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冷却系统补水,不外排。 ②员工生活污水、****实验室水和污泥冷凝液设置低浓度污水处理系统,采用“初沉池+调节池+反硝化池+硝化池+浸没式超滤”,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厂区绿化、道路浇洒以及冷却塔补水,不外排。 ③冷却塔排污废水设置工业废水处理系统,采取“调节池+软化池+多介质过滤器+超滤+反渗透”处理工艺,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冷却塔补水,不外排。 废水处理后回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 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的间接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等标准。 废气:本项目焚烧线产生的油烟废气采用“SNCR炉内脱硝+半干式脱酸+干粉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湿法脱酸+低温SCR脱硝”组合式工艺烟气净化系统和在线监控系统,处理后烟气经引风排烟系统通过1座高度为195m的两管套筒式烟囱高空排放,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2019年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6号)规定并执行《报告书》中《表2.4-7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本项目设计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采用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引至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油烟废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排放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要求。验收监测期间,污染物排放可满足环评及其批复和排污许可的相关要求。 根据原环评报告可知,已明确项目设置以厂界外扩300m的包络线范围作为环境防护距离。根据调查可知,该包络线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现状环境保护目标,亦不存在居民搬迁的情况。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通过设备减振、厂房隔声、消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 固体废物:本项目固废分类收集,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焚烧炉渣、飞灰、污泥、废活性炭、废布袋、生活垃圾、废过滤膜、废催化剂。 ①焚烧炉渣暂存于渣坑,经收集后交由**绿富域******公司处理,在厂内稳定化处理应符合《****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的要求; ②项目厂房西南侧设有1个654.28m2的飞灰暂存间,厂内配套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经处理后的稳定化飞灰送至飞灰养护间进行养护,养护间后形成稳定化飞灰。稳定化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后运****填埋场专区填埋;项目厂房西南侧设有1个180m2的危废暂存间,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经收集后交由**市****公司收运处置。 ③污泥、废活性炭、废布袋、生活垃圾、废过滤膜收集后入炉焚烧。 |
| (1)本次验收属于一期验收,厨余垃圾处理系统、污泥干化预处理系统及其配套的环保工程尚未建设,配套的厨余沼液处理系统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不属于本次验收范围内。 (2)项目一期建设过程中,低浓度污水处理系统变动处理工艺,采用“初沉池+调节池+反硝化池+硝化池+浸没式超滤”工艺处理,与原环评相比较,处理工艺原理相同,处理效果优化,废水处理后不外排。 (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更新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 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的间接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环境安全,应确保项目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核定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77.64吨/年、207.04吨/年,根据《**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佛府办〔2020〕19号),本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不纳入试点。项目不安排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3)项目主要产污工序(垃圾卸料区、垃圾贮坑、厨余预处理系统、污泥干化预处理系统、飞灰稳定化等)及主要治理设施(烟气治理设施、污水处理站等)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并与我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 实际建设情况:(1)企业后续安排编写应急预案和****管理部门备案。本项目设有1个有效容积1300m3的事故应急池用于暂存事故废水。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2)项目污染物排放符合项目环评批复(佛环三复[2022]24号)“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77.64吨/年、207.04吨/年”的总量要求。 (3)项目主要生产工序已安装高清监控,并实现与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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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47.616 | 207.04 | 0 | 0 | 47.616 | 47.616 | / |
| 0 | 6.452 | 0 | 0 | 0 | 6.452 | 6.45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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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渗滤液处理系统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24)中表 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的间接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2 | 低浓度污水处理系统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24)中表 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的间接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相关要求中较严者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3 | 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24)中表 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的间接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焚烧生产线废气处理设施 | 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2019年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56号)规定并执行《报告书》中《表2.4-7 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本项目设计排放限值”要求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2 | 厨房油烟废气处理设施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大型规模标准限值要求(≤2mg/m3,最低处理效率为85%)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生产设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要求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化和无害化原则,做好分类管理并建立台账。焚烧飞灰在厂内稳定化处理应符合《****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各类固废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等要求。 | 本项目固废分类收集,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焚烧炉渣、飞灰、污泥、废活性炭、废布袋、生活垃圾、废过滤膜、废催化剂。 ①焚烧炉渣暂存于渣坑,经收集后交由**绿富域******公司处理; ②项目厂房西南侧设有1个654.28m2的飞灰暂存间,厂内配套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经处理后的稳定化飞灰送至飞灰养护间进行养护,养护间后形成稳定化飞灰。稳定化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后运****填埋场专区填埋;项目厂房西南侧设有1个180m2的危废暂存间,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经收集后交由**市****公司收运处置。 ③污泥、废活性炭、废布袋、生活垃圾、废过滤膜收集后入炉焚烧。 |
| 1 | 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环境安全,应确保项目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 本项目设有1个有效容积1300m3的事故应急池用于暂存事故废水。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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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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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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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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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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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主要产污工序(垃圾卸料区、垃圾贮坑、厨余预处理系统、污泥干化预处理系统、飞灰稳定化等)及主要治理设施(烟气治理设施、污水处理站等)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并与环保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主要生产工序已安装高清监控,并实现与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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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