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公 告
****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林嘉欣诉被申请人****公司劳动争议案(****)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5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7872.54元;
二、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委员会****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市**区石牌东路117号一楼立案庭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吴骐羽,电话:020-****0766);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