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荆政复决〔2024〕6号
申请人:杨某。
申请人杨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东公(XX)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年2月28****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依法撤销东公(XX)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给予行政赔偿,对滥用职权执法警察追责。
申请人称:
2023年10月中旬,****门市**区XX路XX广场XX店老板彭某夫妇多次请人疏通下水管道时将申请人储物间下水管道打裂损坏,喷漏出大量粪水,浸坏羊毛被2个、枕头2个、垫絮1床。11月中旬,下水管疏通未果,彭某夫妇又私自改造卫生间,将申请人储物间房顶打漏约有50厘米的大洞2个,伴随水泥块掉落砸坏申请人房内自动发球机一台。申请人告知彭某夫妇到现场查看未果。11月中旬,****社区请工作人员进行调解。12月4日,****社区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后,找到彭某进行说明,彭某口头答应将损坏物品修好并赔偿,同时支付人工工资。12月26日,彭某夫妇未履行口头承诺,****社区,社区不予管办,要社区出示问题不予管办书面材料也未果。申请人在12****政府12345市长热线,要求解决主下水道堵塞问题,****社区,社区不予办理,不予理睬。
2023年12月26日上午,因下水道的粪水从10月中旬起一直在屋内喷涌,申请人提一桶粪水找彭某讲理,彭某立马起身阻止并恶意抓、挖其提桶的双手,在与彭某争塑料桶的过程中,粪水溅到双方身上及地上。因彭某抓伤申请人的双手,申请人于是想用塑料桶打彭某,但因桶把湿滑未打着,双方互相撕扯约2分钟后离开理疗店。回到家后,申请人看着自己从头到脚的粪水,受伤流血的双手和三个月来粪水流在屋里,造成经济损失(其中付清洁费43天,每天70元,计3200元),社区也不面对问题,对触及邻里矛盾未有实质性解决的庸政、懒政、怠政的行为,想让社区感受一下有粪水陪伴的感觉,于是用一个装有大概20斤粪水的小桶,下午2点20****社区办公大厅和楼梯上(事后非常后悔,****社区真诚赔礼道歉,****社区的任何物品)。当日下午,申请人主动到XX派出所如实陈述了事情发生经过。
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决定处以违法行为拘留七日决定。******局**分局是滥用职权裁判:1、自由裁量权过分使用;2、逻辑推理错误;3、法律适用错误;4、证据分析错误;5、事实认定错误。******局**分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并给予行政赔偿,对滥用职权执法警察追责。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申****门市**区XX路广场XX单元负一楼车库下水管道渗水是一楼XX店老板彭某请人疏通下水管道时导致管道裂缝所致,后经XX居委会工作人员调解未果。2023年12月26日10点30分左右,申请人对其车库下水道返水给自己造成的困扰感到恼火,遂用塑料桶盛装了一桶自己车库下水道返出来的粪水拎至XX店内,扬言并欲将粪水泼倒在店内,彭某上去阻止申请人泼倒粪水时与申请人争夺塑料桶,在争夺过程中,部分粪水溅到地上及双方身上,申请人将桶中剩下的粪水泼倒至彭某的上半身及店内地面上,后又用塑料桶打彭某,被彭某用手挡住,申请人将店内的一台理疗仪推倒后离开。2023年12月26日14点20分左右,申请人认为XX居委会工作人员在调解其与XX店老板彭某之间的下水道渗水纠纷问题时未尽责,遂用塑料桶盛装了一桶自己车库下水道返****门市**区XX居委会办公楼,将粪水泼倒在办公楼楼梯处及大厅地面后离开。当日下午,申请人接到民警的电话后到XX派出所接受调查,承认两次泼粪水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本案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鉴于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杨某处行政拘留七日。
三、对申请人复议事项的回复
1.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1条。被申请人认为,在渗水情况发生后,****门市**区XX街道办事处XX工作人员反映了该情况,XX工作人员为此事多次组织申请人和彭某进行调解,且彭某已雇佣下水道修理工人对XX店的下水道进行了修理。虽申请人称修理效果不佳,仍存在下水道渗水的情况,但其应通过民事调解或民事诉讼等合理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申请人为泄私愤,罔顾法律法规,于2023年12月26日10时许,将粪水泼洒至XX店,民警到达现场将双方带至XX派出所进行询问后,双方离开。当日12时许,为泄私愤,再一次将粪水泼洒至XX一楼大厅、楼梯等处,更是属于无事生非,制造事端。因其已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照情节一般档次,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结合其多次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裁适当,不存在滥用职权裁判,自由裁量权过分使用的情况。
2.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3条、第5条。经调查,****门市**区XX路广场XX单元负一楼车库下水管道渗水暂未得到解决,在XX工作人员已介入且已组织双方协商的情況下,仍认为XX店老板彭某未为其修好下水道,认为XX未尽快、有效地组织双方达成一致,未达到其要求。2023年12月26日10时许,申请人将一桶粪水带到了XX店,喊着“来,漏的粪水我给你们拿来了,倒你们屋里”并将粪水抬至胸前,后彭某阻止未果,申请人将粪水泼到彭某上半身及店内。民警将双方带回XX派出所进行询问,询问后双方离开。14时许,申****社区工作人员沟通的情况下,独自拎着一桶粪水到XX,****社区楼梯及大厅内并对着监控说就是自己泼的,社区工作人员上班后经查询监控确认后报警。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主观上就想将下水道的粪水泼到XX店和XX办公场所内来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逞强耍横,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该案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问题。
3.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2条,第4条。被申请人民警在侦办该案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调查取证,客观还原了事实真相,证据确实充分,已形成证据链,不存在逻辑推理错误与证据分析错误的问题。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严格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审核审批、送达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依法维持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门市**区XX路广场XX单元负一楼有车库一处,案外人彭某在其车库上的一楼经营“XX馆”。申请人认为:“2023年10月上旬,彭某请人为其经营的XX馆疏通下水管道时导致其车库的下水管道破裂,致使车库内下水管道出现渗水,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且渗水情况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11月下旬,XX馆改造厕所时,又致使其车库顶上出现两个直径约50厘米的洞,隔层钢筋、沙石掉落,砸坏其闲置在车库的自动发球机一台。”因上述问题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双方就此发生纠纷。事情发生后,申请人找到XX居委会,经居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协调,彭某请人将上述两个直径约50厘米的洞进行了修补,其余问题未果。2023年12月26日上午10时30分许,申请人用塑料桶装了一桶其车库下水道返出来的粪水拎至XX馆内,在店内有顾客的情况下喊到:“你们漏的水,粪水,我给你们拿来了,倒你们屋里。”随即经营者彭某上前争夺、阻止,但未果,申请人将粪水泼洒到彭某上半身及店内的沙发上、地面上,并用塑料桶砸向彭某,在争夺过程中,申请人身上也被溅有部分粪水。随后,申请人将店内的一台理疗仪推倒,造成理疗器线路损坏。彭某随即报警,****分局XX派出所于同日立案受理。同日下午14时20分许,****社区不尽职尽责解决问题,再次提了一桶其车库下水道返出来的粪水,泼倒在了XX办公楼一楼大厅和楼梯处离开。社区工作人员随即报警,XX派出所亦于同日作出了受案登记。
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作出东公(XX)行罚决字〔2024〕248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查明,上述七日行政拘留申请人已于2024年1月19日入拘留所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监控视频资料、东公(XX)行罚决字〔2024〕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其一,结合申请人在四次询问笔录中的陈述、相关证人的陈述,以及被申请人调取的事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来看,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在XX馆及XX居委会一楼大厅泼倒粪水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对此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其二,根据《中****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参照《****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破坏公共秩序,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先到彭某对外经营的XX馆泼倒粪水,将粪水泼倒在彭某身上、店内沙发上、地面上,随后用塑料桶砸向彭某,故意推倒店内的理疗仪,造成理疗器线路损坏。转而又公然提起一桶粪水,到处于工作期间的XX办公楼的对外办公大厅地面及楼梯上泼倒粪水。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客观上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被申请人对此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同时,被申请人以一般违法情节,对申请人处以七日行政拘留,处罚适当。其三,对于申请人认为XX馆经营者彭某维修下水管道、改造厕所,造成其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且一直未得到解决的问题,申请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去解决。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3年12月26日,****分局XX派出所接到案涉两起警情后,均于当日做出了受案登记,依法向申请人、相关证人做了询问笔录,并组织了双方调解。在处罚决定作出前,亦向申请人作了处罚前告知笔录,告知了处罚决定的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东公(XX)行罚决字〔2024〕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行政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申请人主张的行政赔偿,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提出对滥用职权执法警察追责的请求,不属于行
政复议的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的东公(XX)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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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