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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5 16: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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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投诉,职工魏玉梅2001年7月至2020年6月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未为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单位就该投诉事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中心陈述、申辩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陈述、申辩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特此告知。
地址:**市**区九华山路300号-13 邮编:212000
联系人:**管理部归集科 电话:****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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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5日
附件:苏镇房金告字[2025]第42号 陈述申辩告知书(**** 魏玉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