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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产权证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市**区**公园路1****中心****服务大厅****办公室****审批办
联系方式:******中心不动产办证大厅受理窗口,联系人:张玮,联系电话:****2108
| 2025-07-16 08:47 |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权利类型 |
坐落 |
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 1、 |
孙迎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市海秀大道华侨新村入口西侧鸿华大厦A座509房 |
HKYL342287 |
蔡丽50% |
| 备注 |
蔡丽共有份额50%,蔡丽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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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