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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徐兆峰诉被申请人******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下费用:医疗费79.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1.58元,护理费38686.32元,交通费5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39941.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934.0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934.0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948.69元。以上金额总计:人民币204575.34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5年9月11日9时30分在B204室仲裁庭(地址:**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二楼B204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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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