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蒙 城 县 人 民 法 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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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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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蒙 城 县 人 民 法 院公告

安 徽 省 蒙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皖1622民初6746号

陆瑞:

本院受理原告庞如敏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622民初67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 徽 省 蒙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皖1622民初5957号

丁佩成:

本院受理原告马**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622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省****

公 告

(2023)皖1622民初4983号

**县万宇****公司:

本****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搬迁,无法送达(2023)皖1622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方蕴瑜法官

办公电话:0558-****089

安 徽 省 蒙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皖1622民初5677号

祁洪春:

本院受理原告袁伟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622民初56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 徽 省 蒙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皖1622民初5405号

王彬彬:

本院受理原告王珍珍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622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 徽 省 蒙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皖1622民初5943号

庞二永:

本院受理原告沈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622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 徽 省 蒙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皖1622民初5794号

王月兵:

本院受理原告耿祥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622民初57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 徽 省 蒙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皖1622民初4843号

王梅、王**:

本院受理原告蔡红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622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省****

公 告

(2023)皖1622民初5510号

张智:

本院受理吴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622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吴辉借款****000元及利息(利息以****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还清款止);二、驳回吴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22800元,由张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李廷峰

联系电话:0558-****063


**省****

公 告

(2023)皖1622民初7867号

徐继朋: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不能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皖1622民初7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继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凤欠款19101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省****

公 告

(2023)皖1622民初7332号

葛峰:

本院受理原告席海闯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不能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皖1622民初7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葛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席海闯欠款41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省****

公 告

(2023)皖1622民初7300号

席亚:

本院受理王凤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622民初7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席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凤夫13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38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王凤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王凤夫负担920元,席亚负担30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程帆 联系方式:055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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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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