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政府关于华亭市西华镇上亭社区祁家沟居民小组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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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关于****社区****小组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华政告字〔2025〕10号


****政府关于**县2015年第7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甘政国土〔2015〕717****政府关****社区、龚杨村、刘磨村、裕****社区、东华社区集体土地的公告(华政告字〔2015〕36号)文件,为妥****社区****小组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现予以公告: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甘政国土〔2015〕717号)文件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未完成兑付的剩余19.24亩地块。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DB62/T25-3048-2010、《****政府关于印发**市**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华政发〔2024〕3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实施主体及单位

实施主体:****政府

实施单位:****政府****政府组织实施,******局、****农业农村局、****管理局、******局、****司法局、****信访局、**市卫健局、****民政局、****中心、****政府****中心等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拆**置工作

四、补偿安置标准及方式

对照现有补偿标准,对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砖混(框架)1:1、砖木1:0.95、砖土木1:0.9的比例进行产权置换,按照一户一套置换原则,采取货币化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下的群众。按照一户一套置换原则,群众可根据意愿在安置房户型中自行选择,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认定置换面积的,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对差额部分进行货币补偿;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认定置换面积的,差额部分由群众自行承担。

(二)户籍人口在5人以上的群众。按照人均25平方米住房的原则,在一户一套进行产权置换和不超过合法面积的基础上,再对合法面积进行追加置换,对照认定面积群众可根据意愿在安置房户型中自行选择,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认定置换面积的,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对差额部分进行货币补偿;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认定置换面积的,差额部分由群众自行承担。

(三)对产权置换后认定的剩余合法面积房屋和超面积自建房,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华政发〔2024〕38号)文件标准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实施步骤

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25年6月20日—2025年7月30日)。****政府对征收范围内农户家庭人口、住房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统计摸底,同步做好群众宣传动员工作。

第二阶段:评估拆迁阶段(2025年7月30日—2025年10月30日)。****人民政府牵头,******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农业****基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产权进行认定,并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房屋进行丈量、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社区****小组内进行公示。

第三阶段:补偿资金发放与司法强制执行阶段(2025年10月30日开始)。****政府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进度申请并兑付补偿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发放过渡安置费等相关补偿安置费用。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安置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拆除的,****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六、土地、房屋和人口认定

(一)认定机构

******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动迁办)等单位联合对被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性质、面积、用途、权属及地面附着物进行调查认定;******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用途、建筑面积、结构、建设年份进行调查认定;******局、卫健局、民政局等单位对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状况进行调查认定。由调查认定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出具书面认**果。

(二)土地、房屋和人口的认定

1.****基地的认定

(1)对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宅基地面积的核定。****人民政府、自然**局、农业农村局核查认定土地****基地证的基础上,宅基地现状面积与证载面积相符的,****基地面积为证载面积;因建设及其他原因造成现状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基地面积为现状面积;对现状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基地面积为证载面积;宅基地证载面积外扩大毗邻用地的部分,****基地面积。

(2)****基地面积的核定。已审批未发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基地,****农业农村局、自然**局巡查提供的审批档案资料为依据,****基地面积。无法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资料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自然**局调查后,出具调查认**果。

(3)对按有关规定缴****基地面积核定。对符合“一户一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的农户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自然**局****基地面积。

(4****基地****基地面积的核定。未经自然**、规划和乡镇审批,但符合“一户一宅”****基地申请条件修建的住宅,按267****基地。

(5)对“一宅多户”宅基地面积的核定。******局、农****人民政府核查,符合“一户一宅”****基地****基地的,****居委会调查公示无异议后,每户按267****基地。

2.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补偿的认定

(1)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标准,依法核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合法审批****基地面积。原则上“一户一宅”。

(2)依照《**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DB62/T25-3048-2010中关于低层住宅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基地上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上限。计算公式: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宅基地合法面积×1.1。

(3****基地合法面积分5档认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的上限。超出部分按超面积自建房认定。

序号

宅基地证载面积(㎡)

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

备注

1

67

0.1亩

73

330平****基地,按照本表计算公式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

2

133

0.2亩

146

3

200

0.3亩

220

4

267

0.4亩

293

5

330

0.5亩

363

(4)私自修建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对一****基地,在宅基地证载面积外私自修建****基地,房屋按超面积自建房进行认定。

(5)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范围以外土地上(包括承包地、自留地、承租地等)修建的房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

3.家庭人口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的人口统计以居民实有人口为依据,对因死亡等符合注销条件未注销的人口不予统计;对挂靠的非本家庭成员的户籍人口不予统计;对因结婚未迁入或出嫁未迁出的人口予以统计;****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人口认定证明为依据予以统计;对因出生未入户但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管理或按计划外出生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人口予以统计。家庭在册人口截止时间为核查认**束之日。标书代写

七、房屋拆迁补偿和人员安置

(一)房屋拆迁补偿

本次纳入拆迁补偿范围内的房屋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依法拆迁。房屋补偿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进行安置补偿。由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实施单位按户****社区****小组内公示30天,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实施单位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结果及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实施单位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评估机构以《****政府关于印发**市**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华政发〔2024〕38号)文件为基础确定价格,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进行评估。

1.私有产权房屋的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上限,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安置补偿。

2.公共基础设施的补偿

公共基础设****人民政府、自然**局、住建局(动迁办)共同认定并出具认**果报告,经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偿。

3.其他性质房屋补偿

(1)事实经营性用房:宅基地上认定为合法补偿建筑的房屋,在拆迁前已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且能提供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明,并在调查登记和核查认定时继续经营的,可将实际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等经营活动的房屋认定为事实性经营用房。事实经营性用房面积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进行认定,最高认定****基地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的50%。

(2****基地及房屋的,****基地上的房屋按超面积自建房标准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3****基地或地上房屋的,******局和农业农村局审核,****居委会出具证明后,按照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4)所有权人****,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做出安置补偿决定,经证据保全后进行依法拆除。

(二)其它补偿

1.附属设施、简易建筑补偿费。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华政发〔2024〕38号)文件,对附属设施、****公司的评估价格为准进行补偿。

2.临时过渡安置费。按被拆迁对象认定人口计算,按照每人每月200元,发放12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至安置房交付。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后,被拆迁人自行过渡。

3.搬家补助费。按照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50元。

4.停产停业补助费。依据《**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执行。事实性经营用房,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住宅房屋,在拆迁前已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生产加工等两年以上经营活动,且能提供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将实际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的房屋认定为事实性经营用房,按照住宅性质房屋合法面积的50%进行补偿,其经营面积部分:商业、服务性行业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补助;生产加工行业一次性给予12个月停产停业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0元。

九、补助办法

对征收范围内认定的超面积自建房不予补偿,给予一定补助和优惠。

1.补助标准:超面积自建房屋,被拆迁人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给予以下工料补助:砖混结构600元/平米,砖木结构500元/平米,砖土木结构400元/平米,钢结构房屋补助最高不超过砖混结构标准,其他结构房屋200元/平米。

2.优惠政策:群众房屋超面积自建部分,被拆迁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再给予以下优惠:砖混结构400元/平米,砖木结构300元/平米,砖土木结构200元/平米,钢结构房屋补助最高不超过砖混结构标准,其他结构房屋100元/平米。被拆迁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律不予落实补助,不给予优惠政策。

3.被拆迁人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律不予补助和优惠。

十、奖励办法

被拆迁人在公告发布之日30天内签订安置协议自行腾空房屋,并同意集中拆除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每户奖励10000元。

十一、其它事项

1.被拆迁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拆迁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被拆迁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好权益问题;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政府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被拆迁人的房屋非法买卖或转让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在拆迁前,需自行处理和清退,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4.公告发布后,**、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一律不予补偿;改变房屋面积和用途的,按变更前的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5.本《公告》****人民政府****政府****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府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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