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池 市
****环境局文件
河环凤审〔2025〕2号
****环境局
关于**县****公司矿井涌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县****公司:
你公司《关于〈**县****公司矿井涌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基本情况
1.项目由来。
你公司2001年9月接手江洲瑶族乡陇善村那林金矿,2022年1****环保局《关于那林金矿原生矿采矿、选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桂环管字[2002]5号)。2002年你公司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处理井下矿井涌水,废水处理设施位于700主平硐坑口附近,采用“双氧水+硫酸亚铁”处理工艺处理矿井涌水后直接排入下游的自然冲沟内。2007年7月,****公司****公司,由于扩大规模,不断整改及完善相关手续,该矿山从2011年开始处于停产状态,于2016年向原广****保护厅提交《**县****公司矿山采选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2016年10月18日得到原广****保护厅《关于**县****公司矿山采选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16〕127号),由于缺乏资金投入,矿山扩建项目****处理站一直未动工,已经超过五年有效期。2021年9月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了**县****公司直排周边水体的矿井涌水砷浓度为0.19mg/L,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限值2.8倍。主要原因是2002年建设的700主平硐坑口旁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低导致砷排放浓度超标。为了尽快解决外排水超标问题,改善周边地表水体,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县****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立即将原有的矿井涌水处理设施进行改扩建。该矿井涌水处理工程扩建于2021年11月开始建设,于2022年11月建成投入并运行。**县****公司矿井涌水处理工程建设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属于违规建设项目,但项目所建设内容为矿井涌水处理处理设施,处理效果达标,可有效防止地表水环境污染,现该公司主动补办环评手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同意受理**县****公司提交的《关于审批〈**县****公司矿井涌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
2.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县江洲瑶族乡陇善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3分32.509秒,北纬24度22分7.600秒,建设性质为扩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和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项目主要处理从700主平硐出来的矿井涌水,****处理站最大处理规模3000m3/d,现状处理规模约300m3/d。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县****公司矿井涌水处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3000m3/d****处理站1座,位于**-那林****广场用地红线范围内,占地面积5052.58m2,主要建设内容为搅拌反应槽3个(3000m3/d)、一体化全自动净水器一座(3000m3/d)、浓缩池一座(50m3)、**池一座(91.2m3)、回流水池一座(20m3)、污泥暂存间一间(36.27m2)、事故应急池一座(310m3)、沉淀污泥处置间一间(50m2)、药剂制备及投加系统一间(30m2)、综合楼(310m2),依托矿山原有的调节池一座(5000m3)。场地硬化及道路面积3820.58m2,绿地面积1232m2。项目于2021年11月开工建设,2022年11月建成并投入运行,除排污管道及排污口外,其他工程均已全部建成。项目矿井涌水处理采用“聚铁沉淀法”处理工艺,处理出水水质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最严者,其中砷、铅、镉、锌、汞、铬(六价)、硒等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锑、铊、锡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及其修改单标准,出水通过拟建排污管道及排污口排入江洲河。
项目总投资85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2万元。环保投资占比为100%。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改革局的补充备案证明。同****林业局、******局、水利局等主管单位同意本项目选址及开展建设的意见书。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措施
该项目建设内容大部分已经完成,****建设部分,要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加强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废水、扬尘、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废气主要来源于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废气、运输车辆产生尾气等废气。本项目为矿井涌水处理项目,主要工艺为“聚铁沉淀法”,无臭气产生,营运期无废气产生,对当地大气环境基本无影响。
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有居民敏感点,施工期要加强施工场地扬尘管控,落实“三防”措施。针对主要扬尘产生环节,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要求做好防尘、降尘措施;各种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废水主要包括砂石料加工、混凝土养护、基坑废水、机械保养及车辆冲洗等产生的废水。项目运营期排放****处理站处理后排放的出水。
1.施工期施工废水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准要求后全部用于清洗设备和厂区降尘,不能外排。
2.项目为矿井涌水处理工程,处理站运营期出水水质要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最严者,其中砷、铅、镉、锌、汞、铬(六价)、硒要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锑、铊、锡要满足《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要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要求做好水污染防治措施。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弃渣、生活垃圾,运营期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为废水处理污泥、机修固废等。
一是建筑弃渣、生活垃圾要严格按照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并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所有固体废物都要得到妥善的处理,减少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
二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项目产生的污泥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设计 好污泥暂存间,做好污泥暂存,做好渗滤液收集。****处理站循环处理,污泥回收用于厂区建设或填埋,严禁外漏外排。
三是机修固废主要是废润滑油及废机油、含油抹布等。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废润滑油及废机油为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及废机油为危险废物,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别,废物代码900-214-08;设备维修时产生的含油抹布及手套,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含油抹布及手套为危险废物,属于HW49“其他废物”类别,废物代码900-041-49;要设置好危废暂存间,废机油等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内,其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交通运输部令23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等的要求进行临时贮存,并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做好相关处理台账。
(五)落实好声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是各种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运营期的噪声主要是各类水泵、风机及处理设备的运行噪声。
项目周边有居民敏感点,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防治,尽量减少噪声污染。施工期间、运营期要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文明作业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进度,高噪声、高振动的施工作业宜在白天进行,车辆进出尽量少鸣笛。噪声必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要求;同时要加强与周边敏感点居民的沟通,当噪声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时,要及时整改。
(六)落实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为矿井涌水处理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特征,调节池池底、危废暂存间可能因破损引发渗漏,渗漏液直接进入地下水环境,对地下水、土壤环境将会产生一定影响。矿井涌水处理设施项目一旦发生事故,废水一旦泄漏难以被发现且重金属浓度相对较高,将会造成地下水重金属污染,使地下水水质恶化。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要求做好防治措施。对各构筑物池底和池壁等做好严格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主要为调节池、浓缩池、危险废物暂存间等,要严格做防腐防渗措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该项目为矿井涌水处理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有非正常废水排放、污泥、废油、渗滤液不及时处理对环境的影响、进水负荷过大或其他原因造成出水水质超标排放等。
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项目设计有排污口,你公司要及时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同时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要严格按照《报告表》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所提要求规范设计排污管道和排污口,安装好在线监控系统和监测设备,规范设计计量槽。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企业应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做好排污登记,合法排污。
三、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产生环境影响的,应按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生态****执法大队负责,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抄 送:**市**生态****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 |
| **** 2025年7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