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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44023K):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以下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揭税稽强扣〔2025〕1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市**区建****总局****稽查局203室领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揭税稽强扣〔2025〕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上述文书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总局****稽查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