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2025〕24号)

其他-违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6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发布日期:2025-05-23 11:24

行政复议决定书

荆政复决〔2025〕24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局****大队。

申请人杨某(以下简称申请人****门市****支队**大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编号为XX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月15****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本案**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XX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2.此案件作****门市纪委。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5年1月12日12时13分,在XX路全路段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第六十九条,决定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该处罚与其开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紧密相连,现申请撤销处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路口减速观察,已尽到充分的观察义务。2025年1月12日11时,申请人驾驶车牌为XX小型机动车,从XX路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左转驶入XX路,当经过路口时,申请人减速观察,车辆已基本停止,这时陈某驾驶的XX小型汽车突然从XX路由南往北冲出,其车辆尾部与申请人驾驶的小汽车前保险杠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在路口尽到了充分观察义务,两辆车只是产生了轻微的剐蹭,被申请人对交通事故现场实际情况视而不见,仅凭拐弯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规定,认定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执法简单粗暴。

二、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有三个方向的违停车辆,严重影响了双方司机的视线,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事发现场,申请人驾驶的XX机动车的三个方向均有违停车辆,车辆的右前方有10多个垃圾箱,垃圾箱边上有违停车辆新能源车XX,车辆的左边有违停车辆XX小型汽车,左前方有违停车辆XX小型汽车,该车的后面有一长串的违停车辆。这些违停车辆严重影响了驾驶员陈某的视线,造成了他内心的错觉紧靠右边车辆行驶,忽视了对路口的观察。同时左边及左前方的违停车辆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视线,缩小了申请人观察路面的视角度,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被申请人对现场违停车辆视而不见,更显示了其执法的简单粗暴。

三、对方车辆在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事发现场,申请人驾驶的XX小型机动车的XX米远的地方为XX中心,该中心门口有清晰可见的斑马线及黄色警示线。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对方当事人陈某陈述在事发时,他刚刚停车让行了两名过路行人,而仅仅再次行驶了10余米的距离即与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了剐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车行驶的视频,来确定陈某的车速及行驶方向,但被申请人予以拒绝,认为就是申请人的全责,没有必要调取。一辆车从起步到行驶10多米,即在路口发生剐蹭,这完全不符合常理。车辆从启动到行驶10多米速度应该非常慢,车辆启步期间驾驶员应该充分观察路口即路面的情况,怎么可能仅仅行驶10多米即发生交通事故,明显与事实不符。

四、XX的10多个垃圾箱占用行驶道路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之一。现场照片可以清晰地看到申请人XX小型机动车的右边有11个一米多高直径80公分的垃圾桶,占用了2米多宽3米多长的行驶道路,致使申请人不得不占用中间车道准备转弯,加上旁边违停的新能源车,有近6米多的道路被违法占用。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其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根据该规定,XX的违法行为应该由被申请人予以处罚和责令停止违法。但现实是申请人将上述情况反馈后,被申请人根本不予理会。

五、事发路口缺少应有的交通标识,也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XX路与XX路交叉口是典型的T字型路口,居然没有交通部门设立的交通标识,而交通标识的设立在于提醒驾驶员注意路口有来车,减速谨慎驾驶。事发后,申请人在该路口反复寻找T字型路口标识,居然没有设置。申请人在此处居住30年,这里有XX、XX和XX近1万人,人车流量异常大,在该路口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就应该及时增设相关交通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这一规定被申请人早就****人民政府增设相关标识,消除安全隐患。如果此处设有标识,对驾驶员陈某进行提醒,本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时至今日未增设的原因,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懒政的结果。

六、被申请****办公室人员存在“两张皮”的问题。事发当日,申请人第一时间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出现场的交警到现场后经与申请人简单沟通,询问申请人追不追究违停车辆的责任,申请人明确表示依法追究。警员现场对部分违停车辆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在执法记录仪的见证下,告知本人,因双方对责任的划分有异议,要到队里X组去处理,如果接受调解可以不处罚。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愿意到队里去裁决。次日下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办公楼,先是到X组被工作人员推到前台处理,又被前台工作人员推到X组、****办公室,最后又推到前台下了处罚决定书。办公室人员根本就不理睬申请人讲述的现场情况,也不看申请人提供的图片,就直接下了处罚决定书。既然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下处罚决定书,又何必要在现场装腔作势询问申请人是否追究违停车辆的责任,还现场拍照取证呢被申请人前后不一致的做法,显示其执法的随意性和不规范,其执法者高高在上的姿态,简单粗暴的做法不言而喻。

七、执法不规范。一是执法文书不规范。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描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2日12时13分,在XX路XX路全路段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中间“XX路”连续出现2次,存在明显的重复,****机关的形象。二是执法过程不规范。被申请人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XX 号描述,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无责;落款为交通警察郭某。其出具文书的过程全部由辅助人员完成,警察郭某只是落了印章,其本人既没有接受申请人现场陈述,也没有到事发现场,更没有现场调取出警警员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就直接认定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很明显该文书的签章和出具不符合正常的执法程序。

被申请人称:一、事故责任认定不在行政复议范围。2025年01月12日11时,申请人驾驶号牌为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市XX区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交汇路口左转弯时,与沿XX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陈某驾驶的鄂H28T1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同时在下达处罚决定书时,告知了申请人如对交通事故有异议,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故该事故认定书在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属于有效认定。该违法事实有申请人的现场陈述、陈某的现场陈述、事故现场照片、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二、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5年1月12日11****门市XX区XX路与XX路交汇路口处驾驶机动车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省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民警对其依法作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由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以上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处理民警根据法律法规对申请人耐心、细致地详细解释,并告知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2日11时,申请人驾驶号牌为XX的****门市XX区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交汇路口左转弯时,与沿XX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陈某驾驶的鄂H28T1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申请人执勤人员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1月13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办公大厅就事故责任认定陈述个人意见,被申请人结合相关证据,作出第XX号《道路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申请人负全部责任。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XX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3分,申请人现场签名确认。

上述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现场图片、编号为XX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一)财产损失事故;(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本案中,当事人仅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属于财产损失事故;另外案涉罚款为一百元,在二百元以下,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并无不妥。但事故现场仅有一名辅警处理,且处罚决定书上无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违反了上述规定,程序违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请求。《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另外,申请人请求将****纪委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XX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驳回申请人关于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及将案****门市纪委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5年4月20日


【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2025〕24号)
招标进度跟踪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