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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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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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示范区、****管理局: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9 号)和《****办公厅****办公厅印发〈**省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省村级工作机制指导目录〉〈**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省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我省经营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情形及提交材料

经营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属于固定场所的,应当填写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道路的方位和距离等可以较为准确表述住所(经营场所)具体地址的信息。

(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情况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通过自然**部门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的,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见附件 1)进行登记。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通过自然**部门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的,须提供房屋合法产权证明及《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未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且未取得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根据《**省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要求,“ ****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二)住所(经营场所) 所属情况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非自有房产,通过租赁或无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在提交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材料基础上,还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三)其他简化、免收证明材料情形

1.申请人入驻大型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登记时住所(经营场所)提供方为企业法人的,且该企业法人登记时已通过自然**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或已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申请人可通过提供租赁合同或入驻合同(协议)以及 本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进行登记,不再单独提交住(经营场所)合法产权证明。

2.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二、提交途径

(一)线上登记。 申请人录入住所(经营场所)后,登记业务系统自动校验不动产信息,并提示是否通过核验。通过核验的,系统自动生成《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经申请人电子签名后生效;未通过核验的,系统将自动生成未通过核验提示, 并提示申请人上传房屋产权证明图片或影像(印)件。材料提交后,系统生成《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二)线下登记。申请人通过窗口线下申请登记涉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对要求须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地名变更导致产权证登记地址名称与当 前标准名称不一致,但实际位置未变化的,申请人应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注明当前标准名称,登记机关按当前标 准名称办理登记。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辅助佐证材料。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信息核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邮寄送达营业执照或法律文书等方式,加强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性的核实,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二)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公示,保持投 诉举报渠道畅通,做好企业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发现问题 依法依规查处。

(三)严查虚假登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经营主体登记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经核查确认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 )明确监管职责。根据《****政府关于印发**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要依法查处经营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建、自然**、**、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经营主体决定歇业,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经营场 所)办理备案的,不适用本通知。

附件:1.住所(经营场所) 申报承诺书样本

2.住所(经营场所) 证明示范文本


2025 年 6 月 27 日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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