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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大风江东场镇塘庄村附近海域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养殖设施业主
住址(所):略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大风江东场镇塘庄村附近海域放置养殖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你(单位)未在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25年7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经催告后你(单位)仍未履行。
鉴于你(单位)未在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自然**,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前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代履行。
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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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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