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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经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市****公司等232户企业、**市梅******社等240******社还未年报公示(详见附件1、附件2)。我局已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将上述逾期未年报企业、******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逾期未年报公示的企业、******社,我局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现敦促上述逾期未年报企业、******社在2025年7月31日前补报并公示2024年度报告,同时向****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附件2:2024年度未公示年报的240******社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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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