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5〕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政府关于**县道X123国光至元山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机关:****政府
(二)批准文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12月9日
(四)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征收土地位于**县**镇、王河镇、元山镇。共征收集体土地22.1699公顷,其中农用地21.5827公顷〔耕地6.1563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3.4285公顷)、园地0.5390公顷、林地13.6820公顷、其他农用地1.2054公顷〕、建设用地0.5872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五十五条关于“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之规定,该项目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关于**县道X123国光至元山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3〕33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四、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根据《******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农民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五、农房拆迁实施主体
****政府、****政府。
六、公告时间
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8月14日。
七、其他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告时间届满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