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注册/登录」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市智慧交通平台运维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市智慧交通平台运维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市智慧交通平台运维项目(二次)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科谷一街10号院8号楼12层1201(**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标书代写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1:评标委员会在客观分评审环节对“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认定存在显著标准不统一、评分依据缺失等问题,评标客观评分存在违法行为。 质疑事项2:评标专家打分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经对评标结果中得分情况的分析与比对,****委员会中两位编号分别为004和001的专家(以下简称“相关专家”)在针对投标文件主观性指标的评审环节,对我方及其他中标候选人(如中****公司等)的评分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压分情况并且存在评分一致具有明显控分倾向的情况,****一中****公司名称:****公司,以下简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打分普遍显著偏高,导致我方在主观性评分环节得分较低,直接影响综合评分排名及最终中标结果。****分行为背离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违反了评标客观、公正的原则,显著缺乏合理性且构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对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废标条款等要求,本次评审公示中已经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废标条款所列情形,应当对本项目/品目作废标处理,并终止项目/品目评审。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公平性与合规性,保护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方谨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方提出正式质疑。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 (一)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业绩证明要求模糊,缺乏明确标准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表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处规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提供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但未明确界定“有效业绩证明”的具体形式(如:是否必须提供合同关键页+验收证明合同内是否需要体现对应人员姓名)。 该模****委员会在认定业绩有效性时缺乏统一、客观的尺度,导致无法认定投标人是否真实存在业绩,评标专家存在随意认定的情况。 2、第一中标候选人业绩评分异常(满分) 第一中标候选****公司)在项目负责人部分获得满分15分,技术负责人部分获得满分15分。如前所述,在标准不明确的前提下,评标专家给于满分,合理质疑其提供相关材料的有效性,如业绩证明是否确实为对应人员业绩,即合同内容是否体现对应人员姓名等。 3、我方被不合理扣分 如前所述,我公司已经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行业惯例,提供了完整、有效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材料,该等材料已清晰、完整地证明我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满足招标要求。****委员会和评标专家依然进行扣分,该行为明显违反了评标过程客观、公正的要求。 质疑事项2: (一)事实依据 1、显著的低分差异及低分一致性:在运维方案、应急保障服务方案等主观性评分项目中,相关专家对我方评分普遍****委员会成员****一中标候选人,****一中标候选人以外,存在对多个中标候选人评分完全一致的情况,具有明显的控分倾向。 2、针对性的不合理压分:同时,相关专家在上述相同的主观性评分项目中,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分则****委员会的平均值,甚至达到该项的满分水平。 3、背离客观事实与标准:我方投标文件在运维方案等方面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方案详细、完整、具体,并且具备相当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相关专家给予的低分缺乏事实依据支撑。相反,****一中标候选人的方案可能存在纰漏或针对性、完整性等相对较差的情况,却获得相关专家的高度认可和满分评价。 4、评分逻辑矛盾:相关专家对不同投标人采用不一致的评价尺度。对我方在运维方案上的明显优势或满足招标要求的响应点评分甚低,****一中标候选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响应点给予高分,评分逻辑无法自洽。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 (二)法律依据 1、违反招标文件明确性要求及评标标准统一性原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要求评标必须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 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有效业绩证明”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属于关键评审标准缺失或模糊不清。评标委员会在缺乏统一、明确标准的情况下进行评分,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评分结果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违反了评标标准必须明确、统一的法律要求。 2、违反评标的客观性、公正性原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在缺乏明确标准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对提供可能不完整、缺乏关键要素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一中标候选人)给予满分,未能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进行客观、公正的比较和评审,存在明显的歧视性对待和评分尺度不一。 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评标委员会对业绩证明有效性认定及评分的差异,缺乏合理依据和逻辑一致性,背离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4、评标结果错误应予以纠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标准评标应被纠正,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资格。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是客观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评分不公直接影响投标人综合得分和排名。评标委员会在业绩证明认定和评分上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已构成未按招标文件(隐含的合理)标准评标,干扰了评标结果。 质疑事项2: (二)法律依据 1、违反评标的公正性、客观性原则: 我国《招投标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 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相关****委员会****分行****公司压分、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分的情况),未能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中关于“客观”、“公正”的核心要求。上述现象明****一中标人恶意控标的情况,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系法律公正性的要求。 2、违反评标的合理性要求: 公平合理的评审要求评分有事实基础,并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审标准相匹配。相关专家给予我方明显低于其他专家及市场合理预期的低分,同时给予该候选人明显高于其他专家及客观事实的高分,缺乏合理的事实基础和数据支持,评分结果与投标文件的实际表现严重脱节,违背了评标合理性原则。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招标投标活动作为重要的市场交易活动,评标专家作为受托履行评审职责的主体,其评分行为应当体现诚实信用。不合理的极端评分差异,显失公平,违背了该原则。 4、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导致评标结果错误: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相关专家不客观、不公正、****分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导致最终中标结果错误,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规定。 标书代写
请求:请求: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我方认为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因素,已对本次招标结果构成实质性影响。为确保招标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我**式提请: 1、停止本次招采活动,废除本次中标结果。 2、启动评分复核程序:请求招标人(或授权相关监督部门/****委员会)对相关专家的评审进行复核。复核重点包括: (1)评分是否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 (2)评分差异是否具有充分的、基于投标文件内容的合理依据 (3)是否存在系统性偏向或歧视性评分 (4****分行为是否符合“客观、公正”的法定要求 3、依法纠正并重新招采:鉴于本次评标标准不明确,废除本次招采活动并重新组织招采流程。 4、请求招标人将本次违法行为报送行政监督部门介入调查,要求监督部门依职权介入调查,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 恳请贵方高度重视我方质疑,依法依规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查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决定通知我方。 若未合法妥善处理,我公司****监管局、****发改委等部门提交投诉,****机关报案处理。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贵单位于2025年7月9日提交的质疑函已收悉。我单位于2025年7月14日组织**市智慧交通平台运维项****委员会就质疑事项进行协助答疑,现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评标委员会在客观分评审环节对“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认定存在显著标准不统一、评分依据缺失等问题,评标客观评分存在违法行为。 1.针对“质疑事项1(一)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业绩证明要求模糊,缺乏明确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本项目于2025年6月13日在**市公共**交易监管网、****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显示贵单位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为2025年6月18日,提出质疑的时间(2025年7月9日)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故对贵单位关于采购文件的质疑不予受理。 2.针对“质疑事项1(一)事实依据 2、第一中标候选人业绩评分异常(满分)”。 ****委员会协助答疑,****委员会意见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评标专家享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的权利,本项目中各供应商评分均为评标专家依据采购文件客观、公正地独立评审结果,评审过程和结果合法,第一中标候选人业绩评分无异常情况。 3.针对“质疑事项1(一)事实依据 3、我方被不合理扣分”。 ****委员会协助答疑,****委员会意见如下:(1)根据招标文件第18页,“客观分-项目负责人-4.提供1个类似项目业绩的得1分,本项目满分4分。”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7.类似业绩证明-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证明一览表”中明确了“XXX应急管理局202X-202X年度信息系统XXX服务项目”等3个业绩,此项应扣1分,即得3分。(2)根据招标文件第19页,“客观分-技术负责人-4.提供1个类似项目业绩的得1分,本项目满分4分。”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第650页“8.类似业绩证明-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证明一览表”中明确了“XXX电子政务运维XXX服务(202X-202X年度)”等3个业绩,此项应扣1分,即得3分。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述的被不合理扣分的情况。 二、质疑事项2:评标专家打分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经对评标结果中得分情况的分析与比对,****委员会中两位编号分别为004和001的专家(以下简称“相关专家”)在针对投标文件主观性指标的评审环节,对我方及其他中标候选人(如中****公司等)的评分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压分情况并且存在评分一致具有明显控分倾向的情况,****一中****公司名称:****公司,以下简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打分普遍显著偏高,导致我方在主观性评分环节得分较低,直接影响综合评分排名及最终中标结果。****分行为背离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违反了评标客观、公正的原则,显著缺乏合理性且构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对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废标条款等要求,本次评审公示中已经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废标条款所列情形,应当对本项目/品目作废标处理,并终止项目/品目评审。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公平性与合规性,保护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方谨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方提出正式质疑。 针对质疑事项2,****委员会协助答疑,编号分别为004、001****委员会意见如下: 编号004的专家意见:本次评标活动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评审过程公平、公正,不存在不合理压分情况和控分倾向。 编号001的专家意见: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本人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规进行独立评审,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述的违反评标的客观性、公正性、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况,评审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述的评标客观评分违法行为和评标专家打分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委员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评标专家享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的权利,本项目中各投标人评分均为评标专家依据招标文件客观、公正地独立评审结果,评审过程和结果合法。评标专家打分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综上所述,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委员会不存在违反评标的客观性、公正性、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况。现将质疑答复反馈贵单位。 如贵单位对上述回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财政局提起投诉。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附件_523604826_331979546.pdf下载预览
附件_523604826_331979548.pdf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