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8幢(H座)一层1号商铺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L0833-2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7-1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7-23 |
| 出租底价 |
666127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上**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于小姐 宣小姐 |
联系电话 |
****5358 ****5367 |
| 联系地址 |
**市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8幢(H座)一层1号商铺 |
||
| 坐落位置 |
**东路18****中心8幢 |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3)**市不动产权第****820号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1465.3 |
|||
| 房屋用途 |
机关团体用地/非住宅 |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 其他披露事项 |
租赁房屋位于****8幢(H座)一层1号商铺,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其为浙(2023)**市不动产权第****820不动产权证的一部分,房屋招租面积为600.33平方米(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目前该租赁房屋空置,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以现状出租。租赁房屋的装修、设施设备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内,不以现场展示为准。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66127元/年 |
|||
| 出租面积(㎡) |
600.33 |
||||
| 租赁期 |
5年 |
||||
| 起租日 |
以《****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为准 |
||||
| 免租期 |
无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后续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每两年递增3%,即前2年不变,第3年在第2年的基础上递增3%,第5年在第4年的基础上递增3%至租赁期满。 |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2个月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餐饮配套服务)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户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责任书》、《关于租赁房屋交付的承诺函》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户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责任书》、《关于租赁房屋交付的承诺函》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商业(餐饮配套服务)。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依法经营,经营活动不得扰民,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否则视承租方违约。 (4)本次租赁房屋配置的排烟管道、污水排放等设施,出租方不保证设备完整、功能正常可用。租赁期内承租方如须新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均由承租方负责,****中心区域内管理规范要求。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房屋所属设施的专用权。承租方应负责做好租赁物及附属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房屋防水、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同时做好租赁房屋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承担相应费用。承租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本约租赁物归还出租方。出租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5)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建设发展需要,改造、拆迁承租方租赁的房屋,致使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对方损失。 (6)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7)租赁期内,水电费、物业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承租方将水电费、网络、电话费等相关费用自行缴纳给相应单位。 (8)租赁房屋中部分设施设备为原承租人自行加装,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租赁房屋的装修装饰、设施设备不以现场展示为准,以移交时现状为准。租赁期的水、电等设施由承租方负责使用和管理,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9)本次租赁房屋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承租方须自行查询能否进行工商登记,申请营业执照。承租方不得以房屋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或任何其他许可证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出租方进行赔偿、补偿,请承租方自行了解相关规定及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出租房屋面积为测绘面积,与实际面积若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租赁房屋若有超租赁面积搭建部分,搭建部分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以现场展示为准。 (10)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交付详见《****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户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责任书》、《关于租赁房屋交付的承诺函》等交易合同。 3、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照如下标准收取:各年累计成交租金在50万(含)以下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4%计收;各年累计租金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3%计收;各年累计租金超过100万至在800万(含)的,交易服务费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2%收取;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5%收取。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 联系人 |
沈先生 |
联系电话 |
****6041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150000 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 是否专场 |
否 |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